蔡俊軍
- 蔡俊軍 男 1948年出生 福建 仙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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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俊軍,1948年生,男,福建仙遊人。1972年2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被羈押,時為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系四年級學生,年24歲。1973年6月14日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1975年7月14日獲裁定減刑。1987年7月3日獲假釋。
根據判決所載,蔡俊軍長期收聽中共廣播,閱讀左傾書刊,思想因此受感染,於1971年5月邀請吳榮元、刁德善、沈寧怡、張星戈、鍾俊隆、吳俊宏、鄧伯宸、余子超等人於臺南集會,提出「中國統一」主張,計劃推翻政府,使臺灣歸併共產黨統治,並支持吳榮元提出以搶劫籌措活動之經費。蔡俊軍同年11月又召集吳榮元、吳俊宏、鍾俊隆、刁德善等人集會,決定成立「成大共產黨」,並以自己為負責人,鍾俊隆為書記。1972年1月,指派林台雄參加於高雄舉行之會議,決議分區發展共產黨組織,北區由蔡俊軍與林擎天共同負責,並計劃編印《紅星》雜誌,綁架外國大使、自軍中竊取武器,意圖以暴力達到顛覆政府之目的。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2月18日遭羈押。
本案先由調查局調查,後送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1972年2月21日,由檢察官麋洛沛訊問。3月18日,調查局於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仁舍)訊問蔡俊軍,調查終結後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並建請沒收財產;另外未受允許持有軍用子彈之行為,另觸犯《刑法》第186條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要求分論併罰。起訴書於7月8日由國家安全局函覆同意提起公訴,並認為因蔡俊軍為組織之領導人,建議應從重量刑。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再以《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各酌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
因判處死刑依職權送請覆判,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於1972年12月16日以(61)教覆高風字第五十二號判決書,判決發回更審。覆判庭由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張金水、江振業、龐麟昭共5人組成,其發回理由為《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是指積極行為,但蔡俊軍僅共謀成立及發展組織之階段,應視情形適用第二條第三項或第五條之罪。
發回更審後,1973年再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2月4日作成(62)更字第九號/(62)葳孝字第1312號判決書,仍認為已達著手實行之情形,但念其坦白認罪,雖違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處至無期徒刑,另依《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
由於其再被判處無期徒刑,依職權應送請覆判,1973年4月11日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田毓海、龐麟昭、江振業、徐昂,以(62)覆高傳信字第八號判決,核准原判決關於蔡俊軍處刑之部分,理由為「其在偵審中自白,深知悔悟,衡情可憫,據以減輕其刑,認事用法洵無不當,應予核准」。判決於6月14日確定。
1974年7月1日起,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舉辦「東安三號」演習,蔡俊軍等54名政治犯移監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1975年7月14日經警備總司令部(64)諫減字第435號裁定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未受允許持有軍用子彈之罪則減為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4個月,褫奪公權10年。減刑的法律依據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第十二條,依據此規定,應減輕原來宣告刑的三分之一,褫奪公權比照審酌。減刑一案,依法應組織普通審判庭,故由軍事審判官金振傑、沈志純、傅國光作成裁定減刑。後轉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服刑。
1981年,蔡俊軍旅美的哥哥蔡桂軍寫信向行政院院長孫運璿陳情,表示曾任職外交部與孫共事過,請求讓健康不佳的蔡俊軍得以從綠島送回臺灣就醫或假釋。信件經轉至警備總部,惟警總認此事並非其權責,乃請國防部軍法局處理。1982年立法委員許榮淑亦曾以蔡桂軍之陳情函質詢行政院:「執政當局應該以人道及人本社會精神來對待全國受刑人,使之切實享有監獄人權的尊重,切實享有同胞愛的溫情。」(中華民國71年10月12日第七十會期第七次會議)關切受刑人權益、監獄環境以及「得」假釋卻未能假釋的情形。1983年1月,蔡桂軍進一步請託美國加州眾議員Carlos J. Moorhead之協助,透過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詢問蔡俊軍近況,並希望提早釋放。同年5月美國在臺協會亦詢問協調委員會蔡俊軍健康及福利狀況。惟此等國際關切與國內立委之聲援皆無效果。
1987年6月其欲報名參加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而獲准於7月3日假釋出獄,7月4日應考。由於假釋是在6月29日核准,其假釋屆滿日期為8月17日,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因此檢察官潘長生依法於6月30日,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6)警檢聲字第八十三號聲請書,聲請蔡俊軍假釋期間之保護管束。該聲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張蓉成、審判官王治華、楊俊雄合議審理,於7月1日以(76)珠裁字第五十七號裁定核准保護管束。
沒收財產部分,因查無財產可供沒收或財產價值甚低,1974年9月6日經警備總部以(63)洵伸字第4731號函呈請國防部同意免予執行,國防部於9月18日以(63)亮交(初)字第2535號函准予備查。
1999年4月23日,蔡俊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蔡君收聽匪播,閱讀左傾書刊,共謀推翻政府等情,而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蔡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一致為依據,惟蔡君等在審判中均辯稱行為尚僅屬謀議預備,而原判決並未詳予調查,難認蔡君之行為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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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9號、(62)葳孝字第13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經減刑及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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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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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