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軍

蔡俊軍(1948-),福建仙遊人。 依(62)更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成功大學學生,其因經常收聽匪播,閱讀左傾書刊,思想傾匪,邀約沈寧怡、張星戈、刁德善等聚晤,共謀推翻政府。又約集吳榮元等人,商討在其與沈寧怡兩人大學畢業前,正式成立叛亂組織。1972年2月18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減處有期徒刑15年、「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罪減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1987年7月3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收聽匪播,閱讀左傾書刊,共謀推翻政府等情,而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一致為依據,惟其等在審判中均辯稱行為尚僅屬謀議預備,而原判決並未詳予調查,難認其之行為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9號、(62)葳孝字第13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經減刑及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