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珍
- 黃文珍 男 1953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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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文珍(1953-),臺灣嘉義人。
依(62)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高雄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其受其同學林守一蠱惑,而萌生叛亂犯意,與李代雄、余光夏等曾受林守一約集先後在嘉義市「永涼冰果店」、「台電招待所」、「華山旅社」等地晤談,林守一要求各人以學校為據點,吸收同志,發展組織,從事叛亂活動,其表示同意等情。1972年2月2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國防部發回更審,改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交付感化3年。1976年6月25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曾被動參與集會,顯屬盲從,惡性不大,情節輕微等情,而予交付感化。惟其既僅被動參與集會,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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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高雄商業職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15號、(62)葳孝字第429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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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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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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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