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珍

黃文珍(1953-),臺灣嘉義人。 依(62)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高雄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其受其同學林守一蠱惑,而萌生叛亂犯意,與李代雄、余光夏等曾受林守一約集先後在嘉義市「永涼冰果店」、「台電招待所」、「華山旅社」等地晤談,林守一要求各人以學校為據點,吸收同志,發展組織,從事叛亂活動,其表示同意等情。1972年2月2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國防部發回更審,改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交付感化3年。1976年6月25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曾被動參與集會,顯屬盲從,惡性不大,情節輕微等情,而予交付感化。惟其既僅被動參與集會,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高雄商業職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15號、(62)葳孝字第429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