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雄
- 李代雄 男 1951年出生 湖北 沔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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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代雄,1951年生,男,湖北沔陽人。1972年2月25日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遭羈押,時為中國文化學院體育系二年級學生,年21歲。1972年11月28日遭判處交付感化3年。
根據官方檔案,其與林守一係在臺灣省立嘉義高級中學的同學,因受林守一蠱惑,而萌生反抗意念,並受林守一召集參與集會,商討發展組織方式,復受林守一召集會晤,商定每人吸收5名同志,以為組織之基礎。1972年2月25日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羈押。
1972年2月26日,調查局將其移送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由檢察官麋洛沛訊問。3月21日調查局再於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仁舍)訊問李代雄,調查終結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認為李代雄雖參與謀議,均屬被動參加,顯屬盲從,惡性不大,因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判決於11月28日確定。後被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74年7月更名為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1975年10月2日結訓開釋。
1999年5月20日,李代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被告李代雄曾被動參與集會,商討發展組織等情,而認其顯屬盲從,惡性不大,情節輕微等情,而予交付感化;惟其既僅被動參與集會,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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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文化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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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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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