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雄

李代雄(1951-),湖北沔陽人。 依(62)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中國文化學院學生,其與張建章等受林守一召集,集會商討發展組織,決議成立「淡火會」。1972年2月25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2年12月12日交付感化。1975年10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曾被動參與集會,商討發展組織等情,而認其顯屬盲從,情節輕微等情,而予交付感化。惟其既僅被動參與集會,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文化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9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