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守一

林守一(1951-),臺灣嘉義人。 依(62)更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淡江文理學院學生,其意圖結合不滿現實青年,成立叛亂組織,曾邀晤張建章、林擎天發表政府腐敗前途無望非推翻無以改善等言論,復召集林擎天等商討發展組織,之後決議成立「淡火會」,擴大至全國大專院校,組「全國大學生聯盟」,又曾赴新竹訪晤蔡俊軍,企圖結合兩組織,因雙方歧見,合作未果。1972年2月25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2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與同案被告商討發展組織,而成立「淡火會」等情,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一致為依據。惟其等在審判中均以此組織並無涉及叛亂為辯解,而原判決並未詳予調查,難認林之其行為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淡江文理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9號、(62)葳孝字第13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