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守一

林守一,1951年生,男,嘉義人。1972年2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被羈押,時為淡江文理學院物理系二年級學生,年21歲。1973年3月1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1975年7月14日獲裁定減刑。 根據官方檔案,其意圖結合不滿現實青年,成立組織,曾邀晤張建章、林擎天發表政府腐敗前途無望非推翻無以改善等言論,復召集林擎天等商討發展組織,嗣決議成立「淡火會」,擴大至全國大專院校,組「全國大學生聯盟」,又曾赴新竹訪晤蔡俊軍,企圖結合兩組織,因雙方有歧見,合作未果。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1972年2月25日被羈押。 1972年2月26日,調查局將其解送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由檢察官麋洛沛訊問。調查局於3月15日在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仁舍)訊問林守一,調查終結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並建請沒收財產,但未具體求刑。此起訴書於7月8日由國家安全局函覆同意提起公訴,並認為林守一是「淡火會」為首份子,惡性重大,建議從重量刑。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及《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其因不服判決結果,於1972年11月7日透過父親林已委請林湖舫律師聲請覆判,但卻在同月27日具狀撤回覆判之聲請,理由是「以免訟累久懸」。可能撤回不合法,案件仍繫屬覆判庭,但未曾提出答辯意旨,仍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於12月16日以(61)教覆高風字第五十二號判決書,判決發回更審。覆判庭由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柯慶生、張金水、江振業、龐麟昭共5人組成,其發回理由為《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是指積極行為,但林守一僅共謀成立及發展組織之階段,應視情形適用第二條第三項或第五條之罪。 發回更審後,1973年再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2月4日作成(62)更字第九號/(62)葳孝字第1312號判決書,以「被告對政治認識不清……在偵查中均能坦白認罪,深知悔悟」,將刑期減至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各酌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判決於3月15日確定。 林守一起初由景美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75年7月14日經警備總司令部(64)諫減字第324號裁定減處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4個月。減刑的法律依據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第十二條,依據此規定,應減輕原來宣告刑的三分之一,而褫奪公權比照審酌。減刑一案,由於依法應組織普通審判庭,故由軍事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傅國光以及沈志純作成裁定減刑。12月被轉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80年3月17日,自綠島感訓監獄移送到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服刑,接受2年感化教育。1982年2月24日刑滿開釋。 沒收財產部分,因查無財產可供沒收或財產價值甚低,1974年9月6日經警備總部以(63)洵伸字第4731號函呈請國防部同意免予執行,國防部於9月18日以(63)亮交(初)字第2535號函准予備查。 1999年4月30日,林守一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林與同案被告商討發展組織,而成立「淡火會」等情,認定林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一致為依據,惟林等在審判中均以組織並無涉及叛亂為辯解,而原判決並未詳予調查,難認其行為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淡江文理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9號、(62)葳孝字第13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