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章
- 張建章 男 1951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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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景美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建章,1951年生,男,臺北松山人。1972年2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遭羈押,時為淡江文理學院物理系二年級學生,年21歲。同年11月28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財產。1975年7月14日獲裁定減刑。
根據起訴書所載,其與同案林守一為淡江文理學院之同學。林守一於1971年因保釣運動不滿政府對學生言論的壓抑,又認為政府貪污腐敗,於是在同年9月,與林擎天、張建章與蘇名宇4人,在淡江文理學院密組「淡火會」,書寫標語、策劃行動希望發展組織並鼓動學潮,期望從該校「點火」擴大組成「全國大學生聯盟」。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1972年2月29日遭羈押。
1972年3月1日,調查局將其解送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由檢察官麋洛沛訊問調查局復於3月16日於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仁舍)訊問張建章,調查終結後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查。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並建請沒收財產,但未具體求刑。此起訴書於7月8日由國家安全局函覆同意提起公訴,並認為本案張建章因受林守一影響而附從其主張,因頗有悔意,建議移送法辦但從輕量刑。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及《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其並未如同案部分被告尋求上訴,因此上開判決於11月28日確定。其在臺北市名下共有14筆土地以及建物2棟,亦因判決被沒收確定。
1974年7月1日起,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舉辦「東安三號」演習,張建章等54名政治犯移監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1975年7月14日經警備總司令部(64)諫減字第228號裁定減處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4個月。減刑的法律依據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第十二條,依據此規定,應減輕原來宣告刑的三分之一,褫奪公權比照審酌。減刑一案,由於依法應組織普通審判庭,故由軍事審判官金振傑、徐文開、傅國光作成裁定減刑。1980年3月17日,自綠島感訓監獄被移送到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服刑,接受2年感化教育。1982年3月1日刑滿開釋。
1999年4月30日,張建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被告張建章組織淡火會,商討顛覆政府活動,已達意圖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等情,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互證為依據。然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亦無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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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淡江文理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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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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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