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原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法庭與看守所(新店二十張)
| 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原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法庭與看守所(新店二十張) |
| 警總軍法處看守所、仁愛樓看守所、景美看守所、軍法局軍事法庭、軍法局看守所 |
| 1967-1992(民國56-81)年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 1967-1980(民國56-69)年 國防部軍法局 1980-1999(民國69-88)年 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法庭、看守所) 1967-1971(民國56-60)年 國防部軍法覆判局 |
| 軍事法庭、看守所(有原建物) |
| 國家人權博物館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 |
| 博物館(沿用原建物) |
| 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部分) |
■ 概述 |
侵害人權事件概述 | 此處為多機關共用空間,使用期間始於民國56(1967)年,橫跨不同時期不同軍審單位,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下稱警總)軍法處及國防部軍法局為主,涵蓋政治案件之拘禁、審判、徒刑等流程,包含拘禁、審判、執行徒刑之監獄(代監執行)與外役工廠(縫紉、曬衣、燙衣)等單位。 警總為威權統治時期的重要情治機關之一,轄下計16個單位,分別主管臺澎地區的保安、警備、後勤、民防及入出境管制等事項,統籌執行戒嚴業務。國防部在此設置軍法局及軍法覆判局,執掌軍法行政、審判及覆判,民國60(1971)年兩者合併為軍法局。 依《戒嚴法》第8條規定,非現役軍人涉嫌叛亂、檢肅匪諜等特定罪名亦交付軍事審判,由警總軍法處掌理,而全國各情治單位辦理有關案件,皆須移送警總處理。警總軍法處和國防部軍法局之軍事法庭因《軍事審判法》採非公開主義,多為不公開審判,且嚴格規定審判期限以維護政治穩定,其作法係為侵害被告之訴訟權。 此處看守所關押各種政治案件當事人,若干反抗威權統治之民主運動均在此審判,如民國68(1979)年的「美麗島事件」,隔年即於此舉行「軍法大審」;據多位當事人口述記錄,該處拘禁空間擁擠,且為取得當事人自白,有透過錄音、錄影設備監視被拘禁人,或不分晝夜訊問、刑求、逼供等情事。 |
發生地概述 | 民國49(1960)年,副總統陳誠指示「臺北市內監獄及軍事機構除警備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外,均應遷出市區」,因而啟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營房疏遷計畫」,於56(1967)年併同國防部軍法局自臺北市青島東路營區搬離,行政單位先行進駐既有房舍,看守所則暫遷位於新店安坑的軍人監獄,57(1968)年10月方遷至新建的仁愛樓看守所;此後因應各項需求,陸續興建軍事法庭、第一法庭和辦公廳舍等建築。69(1980)年,國防部軍法局行政單位遷出,僅留軍事法庭與看守所。而後,因應美麗島事件增建仁愛樓西側小型看守所,其於70(1980)年代後改由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使用,故又稱為「軍情局看守所」。民國81(1992)年8月1日,因警總裁撤,此處改為臺灣軍管區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看守所;汽車修護大隊亦於同年遷至此處。88(1999)年,軍法制度由隸屬制改為地區制,此處乃由北部地方、高等及最高三審級之軍事法院及檢察署共同使用,稱為「國軍新店復興營區」。96(2007)年原軍事院檢單位遷出,由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接管,委託彭明敏文教基金會管理至隔年,後收回自行經營。100(2011)年「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成立,逐步啟動園區建築修繕工程;107(2018)年,國家人權博物館正式成立,此處現為該館管轄之「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 |
審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 經查白色恐怖期間,本案各軍事法庭依據《戒嚴法》將非現役軍人交付軍事審判,在審判階段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公平審判原則,造成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看守所在調查階段曾以刑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當事人自白,違反自白任意性原則,嚴重侵害人權。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本會審定「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原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法庭與看守所(新店二十張)」為不義遺址。 |
公告日期及文號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2月9日促轉二字第1115200018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