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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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人(1946-),男,湖北省珠江鎮人,被捕時35歲,餐飲業。 1946年3月8日在湖北省珠江鎮出生,取名寧志遠,10月移居臺灣左營海軍眷村(崇實新村),使用寧人當真名,亦可當筆名。1958年海軍子弟學校(今高雄市左營區永清國民小學)畢業,1961年臺灣省立高雄高級中學(今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初中部畢業,1964年臺灣省立左營高級中學(今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畢業,1965年海軍士官學校通信電子科畢業,1966年分發至東海艦擔任下士服務員6個月。 同年陸軍官校專修班第十四期步科畢業,1967年7月陸軍步兵學校初級班畢業後,分發至花蓮縣光復鄉的陸裝師五十一師一五二團當少尉排長,年底移防馬祖南竿四十四隊山隴牛角嶺營區。 1968年10月10日參加馬防部反共演講,榮獲軍官組第一名,11月1日移防馬祖接替防務,11月11日加入中國國民黨,1969年淡水情報學校人文情報專科班第一期結業回馬祖,五十一師整編到二十六師,6月從馬祖移防臺中大甲鐵砧山,升任中尉排長。 1970年5月16日因父親經營的永大砂石行倒閉及其準備結婚,向長官請假未果,當日晚點名後自駐地大甲離開,投宿大甲旅社,軍隊通報其擅離職守,5月18日冒用朋友曹黔漢身分證入住桃園永安旅社, 5月23日在旅社喝啤酒大罵:「反攻無望,臺灣的蔣經國集團沒有前途,中共的軍武是世界最強的!」服務生通報桃園憲兵隊派員逮捕,移送苗栗大坪頂的二十六師師部看守所收押。 10月14日陸軍步兵第廿六師司令部作出59棟生判字第22號判決,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區「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同法第85條「盜取財物」,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執行2年4月, 移送彰化縣線西鄉作業大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力行總隊)服刑。1971年9月7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10月10月正式實施減行條例,當日晚上8時由其父親領回家。 1972年3月擔任戰地政務局政務官3個月,1973年5月因竊取同事1千元被判處竊盜罪拘役50天,入新竹少年監獄。 1973-1979年服務於餐飲業。 寧人因求職不遂,不時借酒批評政府。1980年2月在臺北車站後站批評政府,太原路派出所通知養和,醫院派照服員到派出所,用手銬將寧人銬去醫院,診斷為酒精精神病,3月出院。8月7日又在臺北市政府建成市場批評政府,大鬧太原路派出所,又被銬回養和精神病院,12月9月從養和轉送臺北市遊民收容所,12月25日經朋友具保始得離開收容所。 1981年1月13日中午12時40分在永奇自助餐廳(臺北市八德路一段82巷2號)內呼喊「中國共產黨萬歲」,並對在餐廳內用餐的人公開發表「國父創立三民主義也未禁止共產黨」之言論, 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察知予以逮捕。2月13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叛亂嫌疑案件起訴, 4月3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作出70年障判字第23號判決,以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案件呈奉國防部核定,4月27日判決確定,移送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2月18日起寧人拒絕飲食,經規勸無效,乃供應牛乳及開水,並適時強制注射營養劑,12月22日上午押赴北投陸軍八三一醫院檢查,但被該院拒收,12月24日下午送往公館陸軍八二九醫院病監住院治療,經協調三軍總醫院主治醫師,於12月29日上午10時在陸軍八二九醫院會診,經鑑定宜移送三軍總醫院住院治療,並繼續協調臺北市立仁愛等醫院會診, 經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即思覺失調症),1982年2月15日轉送玉里養護所醫治,1985年1月12日刑滿開釋。 在臺北打零工過活,2月28日中午在臺北市長沙街巷弄內被不明人士打傷雙腿,3月20日為治腿傷,回高雄左營。 1985年4月10日在高雄小港臨海工業區管理中心謀職時,高呼:「毛主席萬歲」、「中共武力是世界最強的,反攻反共無望。」4月13日又在高雄市十九路公共汽車上發表:「毛主席萬歲,臺灣在蔣經國統治下沒有前途,只有中共統一臺灣,臺灣問題才能解決」等語,經人檢舉,警員將其羈押至壽山看守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防室通報警政署保防室,並將全案移送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法室偵辦。 8月13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74警偵字第15號,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為匪宣傳罪起訴。 8月16日寧人住進陸軍八○二總醫院,8月18日經陸軍八○二醫院進行精神鑑定,認為其精神分裂症尚未痊癒,1986年8月1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作出74年警審字第34號判決,依刑法第19條第1項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宣告無罪。 寧人被送至高雄市遊民收容所收容,1990年7月25日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轉至良仁醫院安置。2007年12月25日因良仁醫院歇業,高雄市政府轉介至玉里醫院長期收治。在入住新興院區七年後,至今皆居住於萬寧院區。2019年開始講述自身白色恐怖的受難經歷,2024年8月出版《寧人回憶錄:臺灣精神病院裡的白色恐怖政治犯老頑童》一書。 2023年5月12日寧人本人向法務部提出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之聲請,9月22日並提供相關補充資料,2023年11月7日法務部作出112年度法義字第52號處分書,寧人受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0年度障判字第23號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1985年4月13日至1986年8月6日之羈押處分為司法不法,在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為之刑事審判案件,並於2017年12月27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撤銷。 2023年12月20日法務部公告平復寧人的「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警審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