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秉炎

李秉炎(約1928-1956),男,雲南南寧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1956年因「姚金生等陰謀竊機叛逃投匪案」被判刑,案發時28歲,為陸軍少尉出納官。 李秉炎出生於雲南南寧,雲南昆明中正中學高中一年級肄業,後考入空軍工兵團任文書上士先後升任特務長事務員、預財官,來臺灣時家人均留在中國大陸。1955年12月3日由空軍工程聯隊調至金門空軍第二機場勤務分隊擔任陸軍少尉出納官。1956年3月李秉炎、姚金生被指控共議駕駛T6飛機(T-6 Texan戰鬥教練機,1960年於空軍除役)飛往中國大陸投匪,後遭空軍金門勤務分隊機械兵陳文彬察覺並向其分隊長檢舉,李秉炎及姚金生被拘禁移送偵辦,3月30日由金門搭乘飛機押解來臺灣,4月3日因叛亂罪遭空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正式收押。 依據李秉炎偵訊筆錄及1956年4月4日起訴書,李秉炎家人在中國大陸,因受失戀刺激及翻車受傷影響,且想家心切,欲與姚金生商討竊機叛逃,如成功可在匪區與家人團圓,並獲得獎金兩萬元,前途較好;姚金生因竊聽中國共產黨電台,對現實不滿,兩人共謀駕機叛逃。1956年3月28日姚金生竊取飛機放行證2張,訂於3月29日飛機執行完投放傳單任務落地後,就竊機叛逃,然因李秉炎至銀行辦事到機場時耽誤時間未果,當日晚上商議訂於30日行動,聽說有颱風行動中止,後被部隊隊長發覺解送調查,並移送偵辦。 本案經空軍軍法處副處長何祖武批示「速審速結,十日以前最好審結」,依1956年4月10日空軍總司令部篠明判字第104號裁判書記載,李秉炎、姚金生因共同商議竊機叛逃至中國大陸,且亦查獲姚金生竊取加蓋部隊長官印之飛機起落放行證,並蓋偽造私章,已有詳細行動計畫,兩人依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以「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各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循李秉炎偵訊筆錄,說明本次行動一切都是姚金生計畫,原訂駕駛C-47運輸機投匪,然因怕起飛拉不起來,才改駕駛T-6叛逃,且自己未叫姚金生向西方公司要手榴彈,以便劫持空運機逃亡。僅是因爲情感思慮不周,思念家人才導致做錯事。 1956年4月9日依(45)機秘(乙)42-45號記載,由國防部參謀總長彭孟緝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黃鎮球及秘書長張羣維持原有判決,同年4月12日奉總統蔣中正核定,並親批「姚逆(應指姚金生)之父、舅、表兄為何未予嚴究?此種預謀叛逆之事必有背景在內,而對其近親竟毫不追究,空總辦事如此草率的謂不負責任之應限於壹星期內追究處理具報……」 1956年4月23日(45)機秘(乙)42-117號彭孟緝上簽本案牽涉人員偵辦情形,李秉炎叔叔李培基(金門路均步兵團班長)、老師羅石圃(中央黨部青青年團工作)、中學同學陳雲智(海軍陸戰隊戰車營服役)、杜天培(陸軍第八軍經理連服役)、王介農(聯勤臺南汽車製造廠工作)、陳學東(空軍高雄運輸站工作)、長官劉朝喆(陸軍第二兵團服役)、同事蕭篤賢(空軍預財官)、潘秉清(工程聯隊主計)、安全和(國防叢刊社工作)、宋艷(聯勤財務學校)、潘萬慶(空軍官校主計)、鄭成義(工程聯隊)、邊光明(工程聯隊)、張泗沅(工程聯隊)、薛豫章(工程聯隊)、閪國文(工程聯隊)、石瑞峰(工程聯隊)、潘藩(工程聯隊)、趙文(工程聯隊)等人遭追究責任。 李秉炎及姚金生死刑執行於1956年4月24日經國防部(45)典字第818號令核准在案。1956年5月5日上午,李秉炎、姚金生兩人被押往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遺體交由臺北市殯儀館火化,後葬於六張犁公墓納骨塔。 1956年7月6日(45)機秘(乙)72-37號彭孟緝上簽本案懲罰名冊,同事潘秉清、蕭篤賢「擔任李犯秉炎財務保證人依保證辦法只負追賠財務之責」予以免究。 另本案楊仲文、李濟群亦分別送軍法審判,楊仲文在嵌頂待命時,曾在言談中聽聞姚金生表示欲竊機飛往大陸匪區,於1956年「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最高刑);李濟群與姚金生於金門服役時係室友,因姚金生所供飛機起飛放行證係趁李濟群不在寢室時所竊取,且印章係姚金生盜蓋,1956年經空軍總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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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一來源:檔案管理局典藏:國防部,檔號:A305000000C/0045/1571/4241

照片二來源:檔案管理局典藏:國防部軍法局,檔號:B3750347701/0045/3136111/111

參考資料:
1. 「姚金生等違法案」(1956年3月31日至1956年5月9日),《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45/1571/4241。

2. 「梁基等違法案」(1949年7月9日至1969年2月21日),《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8/1571/3790。

3. 「空軍防諜案」(1949年4月18日至1966年11月23日),《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54/1352/3010。

4. 「姚金生等陰謀竊機叛逃投匪案審判結果及有關責任人員處分」(1956年4月23日至1957年2月19日),《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5/3136111/111。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二機場勤務分隊少尉出納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篠明判字第1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