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金生
- 姚金生 男 1932年出生 1956年卒 江蘇 鎮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空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姚金生(約1932-1956),男,江蘇鎮江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1956年因「姚金生等陰謀竊機叛逃投匪案」被判刑,案發時24歲,為空軍准尉三級文士官。
姚金生出生於江蘇鎮江,初中肄業,母親早亡與後母感情不佳,後至空軍軍官學校擔任第36期飛行生,1955年1月22日因技術經考核未達標被從飛行生淘汰,1955年3月轉任空軍通信聯隊嘉義軍糧庫供應司令部文書士,同年12月調至金門空軍第二機場勤務分隊擔任准尉文書官。1956年3月姚金生、李秉炎被指控共議駕駛T6飛機(T-6 Texan戰鬥教練機,1960年於空軍除役)飛往中國大陸投匪,後被空軍金門勤務分隊機械兵陳文彬察覺向其分隊長檢舉,姚金生、李秉炎被拘禁移送偵辦,3月30日由金門搭乘飛機押解來臺灣,4月3日因叛亂罪遭空軍總司令部軍法處正式收押。
依據姚金生偵訊筆錄及1956年4月4日起訴書,姚金生為空軍淘汰飛行生,承認被官校淘汰後不滿現狀又竊聽中國共產黨廣播蓄意投匪;陸軍少尉軍需官李秉炎因家人在中國大陸欲投匪,兩人共謀駕機叛逃。1956年3月28日姚金生竊取室友李濟群放置於抽屜之飛機放行證2張,訂於3月29日飛機執行完投放傳單任務落地後,就竊機叛逃,然因李秉炎至銀行辦事到機場時耽誤時間未果,當日晚上商議訂於30日行動,聽說有颱風行動中止,後被部隊隊長發覺解送調查。
本案經空軍軍法處副處長何祖武批示「速審速結,十日以前最好審結」,依1956年4月10日空軍總司令部篠明判字第104號裁判書記載,姚金生、李秉炎因共同商議竊機叛逃至中國大陸,且亦查獲姚金生竊取加蓋部隊長官印之飛機起落放行證,並蓋偽造私章,已有詳細行動計畫,兩人依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以「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各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姚金生申辯書,其說明自己父母家人均在臺灣,沒有叛逃理由,自己是受到李秉炎的誘惑,李曾說明因姚金生父親在空軍第五聯隊擔任軍需官,家人均在臺灣,頂多被記過處分,姚金生對於現今犯下過錯深感懊悔。
1956年4月9日依(45)機秘(乙)42-45號記載,由國防部參謀總長彭孟緝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黃鎮球及秘書長張羣維持原有判決,同年4月12日奉總統蔣中正核定,並親批「姚逆(應指姚金生)之父、舅、表兄為何未予嚴究?此種預謀叛逆之事必有背景在內,而對其近親竟毫不追究,空總辦事如此草率的謂不負責任之應限於壹星期內追究處理具報……」
1956年4月23日(45)機秘(乙)42-117號彭孟緝上簽本案牽涉人員偵辦情形,姚金生表兄楊承沛(空軍總部少校監察官)、舅舅林富平(空軍總部中校副組長)、父親姚峰起(空軍第5聯隊上尉)、同學韓卓民(空軍總部准尉)、楊仲文(空軍訓練司令部准尉)、王牧(政工幹校學生)、李濟群(空軍金門機場勤務分隊少尉)、顧念敏(西方公司翻譯官)等人遭追究責任。
李秉炎及姚金生死刑執行於同年4月24日經國防部(45)典字第818號令核准在案。1956年5月5日上午,姚金生、李秉炎兩人被押往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遺體交由臺北市殯儀館火化,後葬於六張犁公墓納骨塔。
1956年7月6日(45)機秘(乙)72-37號彭孟緝上簽本案懲罰名冊,姚金生表兄因「對姚犯金生保證不實未履行保證責任」遭記大過二次;父親姚峰起因「對其逆子姚犯金生管教無方」記大過二次;同學韓卓民因「與姚犯為空軍官校先後期同學曾常與往來交遊失檢」記大過二次。總統蔣中正於同年7月14日親批「姚父及楊承沛應開除軍籍或調離空軍,此種已受政治影響之軍官不宜留軍中,應加以適當處置必要」。同年8月22日(45)機秘(乙)52-90號,姚峰起及楊承沛二員已予以撤職永不錄用。
另本案楊仲文、李濟群亦分別送軍法審判,楊仲文在嵌頂待命時,曾在言談中聽聞姚金生表示欲竊機飛往大陸匪區,於1956年「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最高刑);李濟群與姚金生於金門服役時係室友,因姚金生所供飛機起飛放行證係趁李濟群不在寢室時所竊取,且印章係姚金生盜蓋,1956年經空軍總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姚金生父親姚峰起因本案全家8人經警備總部列為考管對象,撤職後曾至二水榮民工廠謀生,被警總當其面向工廠告知受管制之嫌,即被工廠解雇,謀職不斷受挫。1961年姚金生弟弟姚寧生(海軍灃江艦少尉機輪員)呈請為父親解除列管或轉介就業,經考管5年無可疑及不法言行,同意撤銷考管。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
照片來源:檔案管理局典藏:國防部軍法局,檔號:B3750347701/0045/3136111/111
參考資料:
1. 「姚金生等違法案」(1956年3月31日至1956年5月9日),《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45/1571/4241。
2. 「梁基等違法案」(1949年7月9日至1969年2月21日),《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8/1571/3790。
3. 「空軍防諜案」(1949年4月18日至1966年11月23日),《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54/1352/3010。
4. 「姚金生等陰謀竊機叛逃投匪案審判結果及有關責任人員處分」(1956年4月23日至1957年2月19日),《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5/3136111/111。
-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二機場勤務分隊准尉文書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篠明判字第1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