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仲文
- 楊仲文 男 1932年出生 江蘇 宜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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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仲文(1932-),江蘇宜興人。
依篠明判字第2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訓練司令部訓練研究室同准尉三級文書官,其與蓄意投匪之姚金生相處時,曾與姚金生討論如果逃跑,家屬應受何連累等問題。1956年4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0年11月7日假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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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訓練司令部訓練研究室同准尉三級文書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23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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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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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