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錫麟 (仝鍚麟、佟瑞生)
- 仝錫麟 (仝鍚麟、佟瑞生) 男 1926年出生 江蘇省 睢寧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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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仝錫麟,又名佟瑞生,男,1926年生,江蘇睢寧人。1950年5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陸軍訓練司令部學員,年26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根據官方檔案,仝錫麟曾參加杜麟文、李登雲於1949年5-6月籌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和於1950年4月在北投創設之「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假三民主義、反共抗俄之名另有所圖。1950年5月28日被捕,其在偵訊時曾稱自己會參加該等團體是純出於愛國熱情,欲返回大陸打游擊而參加,但未被採信。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仝錫麟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0年5月27日刑滿開釋。
依仝錫麟自述,其於1950年5月28日,在鳳山第四軍官訓練班受訓時被捕,先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審訊1次後,再轉軍法處,又只經1次審訊,即移送軍人監獄,才收到判決書。他是在收到判決書後,才知道自己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數月後再被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整整10年黄金歲月,就在這種無理審判,不當羈押中斷送。判決書中說他参加所謂「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動員委員会」之組織,根本不存在。
1999年4月6日仝錫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9日經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仝錫麟、李德生、史悠傳、胡道金、楊俊如等人參加叛亂組織之基礎,除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且判決中所稱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組織性質為何亦未經查明,遽以認定為叛亂組織,故難認仝君等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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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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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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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