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道金
- 胡道金 男 1928年出生 浙江省 東陽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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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道金,1928年生,男,浙江東陽人,杭州建國中學高中部肄業。1950年5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陸軍訓練司令部學員,年23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
根據官方檔案,胡道金於1950年5月28日被捕。其與同案被告鄭若萍、王樹基、楊俊如、陳鴻慶、翁庭倩曾參加貝萊於1949年8月,假藉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創建之後期革命組織,該組織成員皆由貝萊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十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紫微坊」,聯絡密語「一天吃幾碗飯」,符號「用手向空畫一圓圈」。並囑咐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學失業青年,竊取密件。胡道金雖否認參加該後期革命之組織,但事經貝萊指證在案,未能提出確切反證。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胡道金與朱矢石、趙志強、翁庭倩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2年5月27日刑期結束,6月8日開釋。
據胡道金的回憶,他是在鳳山陸訓部第四軍官訓練團受訓結業前夕被捕,隨被押送臺灣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再轉軍法處,羈留約10個月,僅經一次極短暫的秘密審問,即被處以12年徒刑。之後,再被押解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監禁,期滿始准交保獲釋。胡道金認為,判決書中對他的判決理由,所謂參加貝萊的後期革命之組織,並非事實。他與貝萊的關係,係於1949年初在陸訓部同隊受訓時認識,當時每日作息全在隊部長官控制中,根本無個人活動可言,故彼此並無交往,且所謂後期革命之組織,聽都沒聽說過,遑論參加。
1999年4月6日胡道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16日經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仝錫麟、李德生、史悠傳、胡道金、楊俊如等人參加叛亂組織之基礎,除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且判決中所稱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組織性質為何亦未經查明,遽以認定為叛亂組織,故難認仝君等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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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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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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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