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道金
- 胡道金 男 1928年出生 浙江 東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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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道金(1928-),浙江東陽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訓部學員,其由貝萊等在陸訓部假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吸收加入後期革命之組織,並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等10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聯絡密語、符號等,並囑其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業、失學青年,監視活動分子、竊取密件。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27日刑期結束,6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與仝錫麟、李德生、史悠傳、楊俊如等人參加叛亂組織之基礎,除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且判決中所稱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組織性質為何著亦未經查明,遽以認定為叛亂組織,因此難認其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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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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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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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