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萊與杜麟文等案
「貝萊與杜麟文等案」發生在1950-1951年間。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判決書(40)安潔字第823號判決顯示,貝萊與杜麟文是本案的兩位要角,「貝萊案」加上「杜麟文案」,構成本案。其中「杜麟文案」是由總統府交辦,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所列「杜麟文案人犯姓名卷宗一覽表」,涉案人包括杜麟文、盧博文、仝錫麟、李登雲、史悠傳、倪文泉、侍靜波、梁萬邦、李德生、黃超然、郝九思、李天榮、陳家振、薛景才、李仲義、劉照臨、黨醒然、左靜秋、許少武、謝化國、趙林、蔣人超、劉鵬等23人;另據「貝萊案人犯姓名卷宗一覽表」,「貝萊案」涉案人有貝萊、鄭若萍、朱矢石、趙志強、胡道金、王樹基、楊俊如、陳鴻慶、馬聲寬、翁庭倩、王才俊、張民權等12人;合計35人;貝萊因與杜麟文同為陸軍訓練司令部學生的關係,故併案處理。
據官方檔案,本案以貝萊、杜麟文為首,於1948年間先後接受中共命令,投入陸軍訓練司令部受訓,由上海隨部隊到臺灣。貝萊即利用機會發展組織,刺探情報,於1949年8月,假藉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創建之後期革命組織,該組織成員皆由貝萊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十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紫微坊」,聯絡密語「一天吃幾碗飯」,符號「用手向空畫一圓圈」。並囑咐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學失業青年,竊取密件。杜麟文亦假借反攻大陸成立游擊隊為名,與李登雲於1949年5-6月組織「三民主義鐵血團」、1950年4月10日在北投創組「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假三民主義、反共抗俄之名意圖反抗政府。本案於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
本案被告中,貝萊、杜麟文等2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刑法》第100條第一項、《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李登雲、鄭若萍、王樹基、楊俊如等4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並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區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朱矢石、趙志強、胡道金、翁庭倩等4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仝錫麟、侍靜波、李德生等3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鴻慶1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並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區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黃超然、郝九思等2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史悠傳、謝化國、趙林、左靜秋、王才俊、劉鵬、馬聲寬等7人被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蔣人超、梁萬邦、李天榮、倪文泉等4人被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盧博文、陳家振、薛景才、李仲義、劉照臨、黨醒然、許少武、張民權等8人被判無罪。上列被告中,交付感訓的有4名,無罪的8名,也遭受時間不等的羈押。
本案的兩位被槍決者(貝萊、杜麟文),是在1951年6月3日上午6時,被憲兵第八團綁赴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埋骨於臺北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第三墓區;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的王樹基,在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期間因精神異常殺死室友林國民,被遣返臺北槍決,其墓在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第一墓區。另有史悠傳、左靜秋、馬聲寬3人,因參與國軍突襲東山島戰役,得以減刑二分之一。此種情況在戰後臺灣白色恐怖史上,十分特殊。
本案35名被告中,25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經審議通過予以補償,22人於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貝萊、杜麟文、王樹基、朱矢石、許少武等5人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梁萬邦、黨醒然、張民權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李仲義、陳家振、劉照臨、盧博文、薛景才等5人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在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一般都會有「起訴書」,但本案在檔案中卻一直沒有發現;有的只是一些偵訊筆錄、談話筆錄,或是自白書等。且整個審理過程極為快速,自1951年3月1日,迄5月26日判決核定。本案涉案人多為1949年前後由中國到臺灣的底層陸軍軍人,大多屬於陸軍訓練司令部、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黨政幹部訓練班的學員,是知名度不高的白色恐怖受難者,也未見有相關人物的口述訪談。
1. 國防部軍務局,〈趙志強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49804013。
2.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杜麟文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1/273.4/426。
3. 國家人權博物館,〈與本案相關之貝萊、杜麟文等人的資料〉,《國家人權記憶庫》網頁,網址:https://memory.nhrm.gov.tw/TopicExploration/Person,擷取時間:2025/1/1。
4. 侍靜波申請,侍靜波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31。
5. 李登雲申請,李登雲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83。
6. 史悠傳申請,史悠傳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411。
7. 胡道金申請,胡道金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695。
8. 李德生申請,李德生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247。
9. 左靜秋申請,左靜秋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930。
10. 王麗正申請,王才俊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406。
11. 李天榮申請,李天榮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983。
12. 倪茂華申請,倪茂華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82。
13. 馬聲寬申請,馬聲寬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931。
14. 梁萬邦申請,梁萬邦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479。
15. 陳鴻慶申請,陳鴻慶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858。
16. 楊俊如申請,楊俊如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970。
17. 趙林申請,趙林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825。
18. 劉凱蓉申請,劉鵬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072。
19. 蔣震霖申請,蔣人超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451。
20. 鄭若萍申請,鄭若萍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05。
21. 謝化國申請,謝化國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932。
22. 黨醒然申請,黨醒然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301。
23. 趙志強申請,趙志強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875。
24. 仝錫麟申請,仝錫麟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34。
25. 廖桂榮、翁偉倩、朱文美申請,翁庭倩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621、7636、8005。
26. 郝九思申請,郝九思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45。
27. 黃超然申請,黃超然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493。
28. 張曉霞申請,張明權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994。
2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