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九思

  • 郝九思 1927年出生 江蘇 淮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郝九思(1927-),江蘇淮安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訓部學生,其涉嫌參加杜麟文、李登雲共同創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等情。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27日刑期結束,10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參加杜麟文與李登雲共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判決書中未認定該團為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組織,難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