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九思

  • 郝九思 1927年出生 江蘇省 淮安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郝九思,男,1927年生,江蘇淮安人。曾讀過私塾3年。1950年5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陸軍訓練司令部學生,年25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根據官方檔案,郝九思在參加杜麟文、李登雲於1949年5-6月共同創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後,知杜麟文有利用打游擊名義,拉攏他人參加其組織之意圖,而不聲明脫離,仍與之維持聯絡。1950年5月28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郝九思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服刑,1955年10月28日開釋。 依郝九思自述,其於1949年初隨軍隊來臺,為陸軍訓練司令部第四軍官訓練班在訓學生,在臺南旭町營區受訓時,與杜麟文同隊。其對本案判決提出質疑說,在與杜麟文同隊期間,所發表之言論全為愛國而發,閒談中杜麟文口頭邀約他加入「三民主義鐵血團」,為反共大業而努力。當時任何有愛國心之青年,自然為之鼓舞,無從分別其動機之真偽;況且杜麟文數月之內即離開該班,同隊時杜麟文並未出示任何證件或有具體成立鐵血團之文字,其更未簽署任何參與該團之文件。杜麟文在陸訓部期間短暫,杜離開後其未曾與杜聯繫,對杜是否有陰謀自然不得而知。郝九思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卻以曾與罪犯交談羅織罪名,實為欲加之罪,白色恐怖之極至。經5年牢獄,出獄後求職處處碰壁,僅能以出賣勞力糊口,每思及此仍憤憤不能平息。 1999年4月6日郝九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郝君參加杜麟文與李登雲共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判決書中未認定該團係屬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組織,故難認郝君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