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萬邦
- 梁萬邦 男 1927年出生 江蘇省 睢寧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萬邦,男,1927年生,江蘇睢寧人,鎮江職業訓練班畢業。1950年5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無業,年22歲,後遭判處交付感訓6個月。
根據官方檔案,梁萬邦與同樣在陸軍訓練司令部受訓的學生仝錫麟、史悠傳、侍靜波、李德生、黃超然、郝九思、李天榮、左靜秋等人,參加杜麟文與李登雲於1949年5-6月共同創組的「三民主義鐵血團」,之後又與馬聲寬、謝化國、劉鵬、王才俊、史悠傳、李登雲、趙林、左靜秋等,於1949年秋先後逃離陸訓部。1950年5月26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先後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1958年6月30日開釋。
依梁萬邦自述,他是在1948年12月25日於上海入伍,1949年元月22日成為陸軍總司令部第四軍訓班入伍生總隊學生。1950年5月26日,畢業前夕被捕,至1958年7月30日始獲釋,近半世紀以來冤屈難伸,投訴無門。他在入獄初期,非但沒有開庭、審訊、宣判,也沒收到判決書,就被送到綠島感訓。原本他應於1952年2月感訓期滿,但仍未獲釋。1955年孫立人案發生後,他又受到接連2個月每天12小時的疲勞審訊,指說他與孫立人有關係。原本判決是交付感訓,前後竟被關了8年又2個月。在出獄後,還被警察看管了24年,每個星期都得到派出所報到,警察也派人暗中跟蹤他。
2001年12月21日梁萬邦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梁萬邦與共同被告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思想堪虞,而予以感訓為由,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梁萬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8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