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聲寬

馬聲寬,男,1926年生,江蘇揚州人。1950年5月25日,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無業,年25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1年。 根據官方檔案,馬聲寬與史悠傳、謝化國、趙林、左靜秋、王才俊、劉鵬等,均是陸軍訓練司令部招考來臺之學生。曾參加杜麟文與李登雲於1949年5-6月創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其與王才俊、鄭若萍,曾擬組織中國先進會,且與貝萊、鄭若萍交善,思想難免受影響。該會主張土地公有,以謀福人民為前提。1949年秋與同案被吿王才俊、謝化國、劉鵬、史悠傳、李登雲、趙林、左靜秋等人,先後逃離陸訓部。1950年5月25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馬聲寬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2年8月18日再轉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被編入反共救國軍突襲第二大隊,因參加東山島戰役有功,獲減刑二分之一,1954年9月獲釋。 1999年8月2日馬聲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馬聲寬與鄭若萍親近,思想難免不受影響,顯有感化之必要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