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俊 ( 王覺生)

  • 王才俊 ( 王覺生) 1924年出生 1985年卒 浙江省 義烏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才俊(1924-1985),又名王覺生,男,浙江義烏人。杭州建國高中畢業。1950年2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業攤販,年28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1年。 根據官方檔案,王才俊是陸軍訓練司令部招考來臺之學生,與馬聲寬、鄭若萍,曾擬組織中國先進會,且與貝萊、鄭若萍交善,思想難免受影響。該會主張土地公有,以謀福人民為前提。原擬與貝萊合作,共同組黨與會,欲有所作為,後因理論主張不同而分道揚鑣。1949年秋,與同案被吿馬聲寬、謝化國、劉鵬、史悠傳、李登雲、趙林、左靜秋等人,先後逃離陸訓部。1950年2月14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王才俊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於7月4日先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2年8月18日再轉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5年9月23日刑滿開釋。 2010年12月10日其女王麗正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6月24日經第七屆第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才俊曾擅擬組織中國先進會,與貝萊、鄭若萍友善,其思想均難免不受影響,應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王才俊所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罪部分,非屬《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受裁判者,不符法定要件,故該部分不予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