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俊 (王覺生)

王才俊(1924-1985),浙江義烏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攤販,其係陸訓部招考來臺之學生,逃離陸訓部,並擬組織中國先進會,與貝萊、鄭若萍友善等情。1950年2月1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7月4日發交新生處感訓。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才俊曾擅擬組織中國先進會,與貝萊、鄭若萍友善,其思想均難免不受影響,應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王君所犯《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罪部分,非屬《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之受裁判者,不符法定要件,故該部分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