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化國
- 謝化國 男 1928年出生 安徽 全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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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化國,男,1928年生,安徽全椒人,滁縣縣立高中高一肄業。1950年4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國防部第二廳下士衛士,年22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1年。
根據官方檔案,謝化國是陸軍訓練司令部招考來臺之學生,於1949年秋逃離陸訓部。曾加入杜麟文與李登雲於1950年4月10日在北投創設之「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於1950年4月17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謝化國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2年8月18日再轉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被編入金門防衛司令部閩南反共救國軍突擊第二大隊,九三砲戰後返臺,因參加戰役有功,獲減刑二分之一,1955年11月9日獲釋,前後被關了5年又4個月。
據謝化國自述,他的被捕是因在1950年7月初認識趙林,先被押於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西寧南路),約一年時間未經任何偵訊,就被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青島東路三號),大約又是一年,未經審判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時,才收到判決書。獲釋後,由於曾受感訓,無法進入軍公教界服務,只有打工或為私人商行做些勞動工作,以維生計。
1999年8月2日謝化國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化國與李登雲接近,思想難免不受影響,顯有感化之必要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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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二廳下士衛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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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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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