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林
- 趙林 男 1929年出生 四川省 涪陵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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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林,1929年生,男,四川涪陵人,重慶戰區工藝學校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陸軍訓練司令部學生,年24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1年。
根據官方檔案,趙林與史悠傳、謝化國、左靜秋、王才俊、劉鵬、馬聲寬等,均是陸訓部招考來臺之學生,於1949年秋逃離陸訓部。後參加杜麟文與李登雲1950年4月10日於北投創設之「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1950年4月17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趙林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於7月4日先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2年8月18日再轉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4年9月20日獲保釋。
2000年12月14日趙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7月27日經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趙林與共同被告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思想堪虞,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趙林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部分,係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判處徒刑,非補償條例適用範圍,不予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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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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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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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