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林

趙林(1929-),四川涪陵人。 依(40)安澄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訓部學生,其於1949年秋逃離陸訓部,之後參加杜麟文所組織之反共抗俄委員會等情。1950年4月1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7月4日發交新生隊感訓。1952年8月18日感訓期滿送臺灣軍監執行徒刑。1954年9月20日保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共同被告杜麟交接近,受其宣傳,思想堪虞,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