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雲

  • 李登雲 1924年出生 湖北 技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登雲(1924-),湖枝江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東南訓練團政幹班學員,其由貝萊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又與杜麟文共同創組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委員會等情。1950年4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區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沒有證據證明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東南訓練團政幹班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