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雲

  • 李登雲 1924年出生 湖北 芷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登雲,男,1922年生,湖北芷江人。1950年4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東南訓練團政幹班學員,年30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根據官方檔案,李登雲1949年1月隨陸軍訓練司令部招考生自上海來臺至陸訓部受訓,與同案被告朱矢石、趙志強,先後參加貝萊所創之後期革命組織。據貝萊的自白,該後期革命組織,未經政府允許,參加之人均由其分別編號,授以暗語聯絡符號密語,並有吸收同黨監督活動,竊取密件等任務。同年5-6月與杜麟文在入伍生總隊共同創組「三民主義鐵血團」,邀集在訓學生仝錫麟、史悠傳、侍靜波、梁萬邦、李德生、黃超然、郝九思、李天榮、左靜秋等參加。後在該年9月無故潛離陸訓部,1950年2月考入東南訓練團政幹班。1950年4月10日,在北投與杜麟文創設「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邀請史悠傳、陳家振、李仲義、劉照臨、薛景才、倪文泉等人參加。聽聞杜麟文、貝萊被捕後,致書與仝錫麟等人串供,並假借反共抗俄返大陸游擊之論調作書掩飾。1950年4月1日被羈押。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並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區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9月再轉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服刑期間曾連續上書申請覆審覆判5次,並曾在1958年申請參加敢死隊均未獲准,1965年3月31日刑滿開釋。 依李登雲自述,其於1950年3月15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拘提,10日後才開始提審,被告知杜麟文、貝萊二人指其為黨羽。李登雲在保安處時屢次請求與杜麟文、貝萊二人對質,均未獲准。李登雲在保安處時,在一次監房調動中,巧與杜麟文房間相鄰,就大聲問杜麟文是不是共黨?杜漠然泣曰:「嚴刑之下,何求不得,望能為我辯白!」至於貝萊,是李登雲與杜麟文在臺北車站時相遇,由杜介紹認識,相處不過10分鐘,而且僅此一面。李登雲認為,貝萊所懷亦為反共抗俄之壯志,絕非共黨。1951年10月,李登雲被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初到時提審一次,審訊時間不足10分鐘,而後即不聞不問,雖經十多次書面請求與杜、貝二人對質,均無批示,直到1953年夏,竟不經宣判而將他逕行送至國防部軍人監獄,到達軍人監獄次日,突然接到判決書,方知以「莫須有」罪名判處15年,旋即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 1999年4月1日李登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李君參加貝萊首創後期革命之組織,判決書中未認定該組織係屬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組織,故難認李君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實據。所受「戒嚴地區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五年」之部分,係屬單純逃亡罪,非《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範圍,擬不予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東南訓練團政幹班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