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茂華 (倪文泉)
- 倪茂華 (倪文泉) 男 1922年出生 安徽 全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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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倪茂華(1922-),安徽全椒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草山警察局保安組主任,其涉嫌參加由杜麟文、李登雲創設之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訓。1955年4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與叛徒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被認定思想難免不受影響而交付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其於2005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7月經第4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認定其感化前之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所定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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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草山警察局保安組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及交付感訓計2年4月15日,期滿未依法釋放9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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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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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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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