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茂華 (倪文泉)
- 倪茂華 (倪文泉) 男 1922年出生 安徽省 全椒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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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倪茂華,又名倪文泉,男,1922年生,安徽全椒人。中央警官學校特警系七期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草山警察局保安組主任,年29歲,後遭判處交付感訓6個月。
根據官方檔案,倪茂華曾參加杜麟文於1950年4月10日在北投與李登雲創設之「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其他參加者還有史悠傳、陳家振、劉照臨、薛景才、李仲義等人。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遭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55年4月5日開釋。
1999年4月3日倪茂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倪君因與叛徒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被認定思想難免不受影響而交付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2005年12月19日就其感化前之羈押而遭限制人身自由部分再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7月經第四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認定其感化前之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所定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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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草山警察局保安組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及交付感訓計2年4月15日,期滿未依法釋放9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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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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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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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