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靜波
- 侍靜波 男 1927年出生 江蘇 灌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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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侍靜波,男,1927年生,江蘇灌雲人。1950年5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陸軍訓練司令部學員,年25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侍靜波來臺前即已服志願役,屬於陸軍九十六軍暫編十二師,後以上士班長之職,保送進入陸軍軍官學校位於臺南的入伍生總隊受訓,編入第一營,但受訓期間,國軍在大陸對中共的戰事失利,臺島社會不寧,民心動盪,士氣飄搖,入伍生總隊中謠傳軍訓班十八期將停辦,改編為普通步兵團,入伍生們都認為與其應徵投考時的標的大相違背,閒聊時談到,與其與老粗們一起當大頭兵,不如回大陸去,組織游擊隊,跟共產黨拼一拼,或許較有出頭機會。若說要到敵後,自然需要有一核心組織,以凝聚力量。
根據官方檔案,侍靜波在入伍生總隊受訓時,於1949年5-6月,與同樣在訓的學生仝錫麟、史悠傳、梁萬邦、李德生、黃超然、郝九思、李天榮、左靜秋等,參加杜麟文、李登雲籌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復於1950年4月,與史悠傳、陳家振、李仲義、劉照臨、薛景才、倪文泉、仝錫麟、趙林、謝化國加入同樣由杜麟文與李登雲在北投創設之「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假三民主義、反共抗俄之名另有所圖。5月27日夜,參加完軍官訓練畢業考試靜待分發的侍靜波在沉睡中,忽被憲兵叫醒,予以收押。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由綠島新生訓導處代執行,1960年5月26日刑期屆滿後,又因被認定思想未改正,於6月4日被轉送至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至1967年12月13日才結訓獲釋。
對於上述經歷,侍靜波曾回憶說,此一判決並未經過法庭,只是有人發了一本判決書給他,而判決書當他被送往綠島時又被收去,未再發還。1960年5月26日刑期屆滿,卻未獲釋放,而是被送往小琉球職訓總隊,繼續監禁,並強制勞動;這種罰而又罰,刑上加刑的措施,並未經過另次任何起訴、偵訊、裁判等的法定程序,也無任何書面說明,口頭解釋。在經過一段時間,又被送往綠島,他實不知所犯何法?罪在那裡?他的罪是被硬指鹿為馬,誣藍為紅,尤其更為無緣無故的是,被多關8年,這8年的罪責又在那裡?
1999年4月1日侍靜波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侍君參加杜麟文與李登雲共組織三民主義鐵血團,判決書中未記載該團係屬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組織,故難認侍君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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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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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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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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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