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生

李德生(1928-),山東博平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訓部學生,其受杜麟文邀集,參加杜與李登雲共同創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等情。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與仝錫麟、史悠傳、胡道金、楊俊如等人參加叛亂組織之基礎,除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且判決中所稱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組織性質為何著亦未經查明,因此難認其等又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