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如

楊俊如(1931-),江蘇揚州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警察局雇員,其由貝萊等在陸訓部假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吸收加入後期革命之組織,並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等10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聯絡密語、符號等,並囑其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業、失學青年,監視活動分子、竊取密件。其等先後逃離陸訓部。1950年7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7月9日刑期結束。1966年9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與仝錫麟、李德生、史悠傳、胡道金等人參加叛亂組織之基礎,除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且判決中所稱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組織性質亦未經查明,遽以認定為叛亂組織,亦難認其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其中叛亂相關有期徒刑12年),續送強制工作1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