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如
- 楊俊如 男 1931年出生 江蘇省 揚州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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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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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如,男,1931年生,江蘇揚州人。1950年7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雇員,年23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根據官方檔案,楊俊如與鄭若萍、朱矢石、趙志強、胡道金、王樹基、翁庭倩、陳鴻慶、李登雲等人,均曾參加貝萊於1949年8月,假藉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創建之後期革命組織,該組織成員皆由貝萊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十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紫微坊」,聯絡密語「一天吃幾碗飯」,符號「用手向空畫一圓圈」。並囑咐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學失業青年,竊取密件。楊俊如雖否認參加該後期革命之組織,但事經貝萊指證在案,未能提出確切反證。又於同年夏秋間逃離陸軍訓練司令部。1950年7月10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楊俊如有期徒12年,褫奪公權8年,並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區無故離去職役」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轉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6年9月24日開釋。
1999年5月28日楊俊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16日經第一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仝錫麟、李德生、史悠傳、胡道金、楊俊如等人參加叛亂組織之基礎,除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且判決中所稱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反共抗俄動員委員會」組織性質為何亦未經查明,遽以認定為叛亂組織,故難認仝君等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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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其中叛亂相關有期徒刑12年),續送強制工作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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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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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