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超然
- 黃超然 男 1929年出生 江蘇省 海門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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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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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超然,男,1929年出生,江蘇海門人。海門縣立高中畢業。1950年5月26日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陸軍訓練司令部學生,年23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根據官方檔案,黃超然在參加杜麟文、李登雲於1949年5-6月共同創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後,知杜麟文有利用打游擊名義,拉攏他人參加其組織之意圖,而不聲明脫離,仍與之維持聯絡。1950年5月26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黃超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55年5月25日刑滿開釋。
1999年6月23日黃超然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被告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判決中所稱之「三民主義鐵血團」之目的、性質為何?原判決亦未詳查敘明,此外則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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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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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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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