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強

趙志強(1929-),浙江杭州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訓部學員,其由貝萊等在陸訓部假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吸收加入後期革命之組織,並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等10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聯絡密語、符號等,並囑其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業、失學青年,監視活動分子、竊取密件。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27日刑期結束,6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貝萊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後期革命」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