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人超

  • 蔣人超 1928年出生 1988年卒 江蘇省 武進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蔣人超(1928-1988),男,江蘇武進人。江蘇省立蘇州高級中學畢業。1950年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陸軍訓練司令部教導團教育班長,年23歲,後遭判處交付感訓6個月。 根據官方檔案,蔣人超在上海候船準備到臺灣時,貝萊創立東風學社,召其參加。來臺後,與同案被告謝化國、李登雲有所接近,有共黨嫌疑。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4年9月6日開釋。 2010年12月16日其子蔣震霖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1年9月30日經第七屆第十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蔣人超曾據同案被告杜麟文指述有匪諜嫌疑,而予交付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教導團教育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1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