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榮

李天榮(1926-),湖北石首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舟山革命學院政幹班學員,其等受杜麟文邀集,參加杜君與李登雲在該入伍生總隊創組之三民主義鐵血團。1951年7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7月5日交付感化。1955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與共同被告杜麟文接近,受其宣傳,思想難免不受影響,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舟山革命學院政幹班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1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