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鵬

  • 劉鵬 1930年出生 1978年卒 山東省 煙台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鵬(1930-1978),男,山東煙臺人。1950年6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鳳山儲備軍官訓練班准尉分隊長,年22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1年。 根據官方檔案,劉鵬與史悠傳、謝化國、左靜秋、王才俊、趙林、馬聲寬等,均是陸軍訓練司令部招考來臺之學生,於1949年秋逃離陸訓部。1950年6月26日被捕,曾被杜麟文指述有共黨嫌疑,且曾接近有共黨嫌疑的謝化國與李登雲。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劉鵬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於7月4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2年8月18日再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4年11月3日保釋。 2010年4月15日其女劉凱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0年9月4日經第六屆第十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係據同案被告杜麟文指述,劉鵬有匪諜嫌疑,其思想難免不受影響,而予交付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鳳山儲備軍官訓練班准尉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羈押1年,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