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鵬
- 劉鵬 男 1930年出生 1978年卒 山東 煙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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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鵬(1930-1978),山東煙台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鳳山儲備軍官訓練班准尉分隊長,其涉有匪諜嫌疑及無故離役等情。1950年6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7月4日發交感訓。1952年8月18日解送臺灣軍監執行逃亡罪。1954年11月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9月經第6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據同案被告杜麟文指述,其有匪諜嫌疑,其思想難免不受影響,而予交付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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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鳳山儲備軍官訓練班准尉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羈押1年,交付感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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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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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