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鵬

劉鵬(1930-1978),山東煙台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鳳山儲備軍官訓練班准尉分隊長,其涉有匪諜嫌疑及無故離役等情。1950年6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7月4日發交感訓。1952年8月18日解送臺灣軍監執行逃亡罪。1954年11月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9月經第6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係據同案被告杜麟文指述,劉鵬有匪諜嫌疑,其思想難免不受影響,而予交付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鳳山儲備軍官訓練班准尉分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