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萍 (鄭伯海、鄭毅)

  • 鄭若萍 (鄭伯海、鄭毅) 1923年出生 南京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若萍,又名鄭毅、鄭伯海,男,1923年生,南京市人。南京鈔庫街小學畢業。戰後來臺,住臺北市西園路。1950年3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以擦皮鞋為業,年29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根據官方檔案,鄭若萍與同案被告胡道金、王樹基、楊俊如、陳鴻慶、翁庭倩曾參加貝萊於1949年8月,假藉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創建之後期革命組織,該組織成員皆由貝萊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十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紫微坊」,聯絡密語「一天吃幾碗飯」,符號「用手向空畫一圓圈」。並囑咐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學失業青年,竊取密件。鄭若萍雖否認參加該後期革命之組織,但事經貝萊指證在案,未能提出確切反證。又於1949年夏秋之間,逃離陸軍訓練司令部。1950年3月1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並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區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62年2月28日刑滿開釋。 據鄭若萍陳述,1949年當國軍節節撤退之際,南京岌岌可危,時有招考知識青年幹部,於是鄭若萍前往報考,錄取後從上海乘船來臺,同船時相識貝萊,到達臺灣鳳山入營編隊,因無法適應軍中生活,次日就離營到高雄尋找開設運輸公司鄉友,蒙收留錄用。但好景不常,大陸相繼棄守,公司無法經營,便離開高雄到臺北謀生,因無學歷技長,便以擦鞋為生,巧遇同船相識的貝萊偶而來會。1949年9月,鄭若萍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逮捕,關了月餘,被問了1次,就解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關了將近年餘,曾經詢問3次。又送軍法處關了將近一年,開庭詢問兩庭,就被判15年。其中未經對質,又無憑證,心裡委屈埋藏數十年。 1999年4月6日鄭若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鄭君參加貝萊首創後期革命之組織,判決書中未認定該組織係屬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組織,故難認鄭君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擦皮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