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庭倩

  • 翁庭倩 1928年出生 1997年卒 浙江省 杭州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翁庭倩(1928-1997),男,1928年生,浙江杭州人。杭州私立宗文中學高中部畢業。1950年5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陸軍訓練司令部學員,年23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 根據官方檔案,翁庭倩曾參加貝萊於1949年8月,假藉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創建之後期革命組織,該組織成員皆由貝萊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十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紫微坊」,聯絡密語「一天吃幾碗飯」,符號「用手向空畫一圓圈」。並囑咐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學失業青年,竊取密件。1950年5月28日被捕。翁庭倩雖否認參加該後期革命之組織,但事經貝萊指證在案,未能提出確切反證。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翁庭倩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 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2年6月8日開釋。 1999年5月15日其妻廖桂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因廖桂榮提出申請時,「無法提供翁庭倩之父母及兄弟姐妹不存在之相關證明資料,請僅就其本人應得部分,速與審結。」所以之後於2005年9月13日其妹翁偉倩再次提出補償申請,2006年6月3日經第四屆第十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6年8月18日其媳婦朱文美再次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7月7日經第五屆第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翁庭倩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共同被告貝萊之供述為據,惟翁君於偵審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年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