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庭倩

翁庭倩(1928-1997),浙江杭州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訓部學員,其經貝萊吸收參加後期革命之組織。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27日刑期結束,6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9月再次提出,2006年6月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共同被告貝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訓部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年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