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鴻慶
- 陳鴻慶 男 1933年出生 江蘇 揚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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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鴻慶(1933-),江蘇揚州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總部上士文書,其由貝萊等在陸訓部假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吸收加入後期革命之組織,並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等10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聯絡密語、符號等,並囑其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業、失學青年,監視活動分子、竊取密件。其等先後逃離陸訓部。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1958年5月27日刑期結束。1959年7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同案被告貝萊之供證為據。惟其始終否認,原判決並未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且原判決亦未認定該組織係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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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總部上士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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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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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