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鴻慶

  • 陳鴻慶 1933年出生 江蘇省 揚州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鴻慶,男,1933年生,江蘇揚州人,美漢中學高一肄業。1950年5月因涉嫌「貝萊與杜麟文等案」被捕,時為空軍總司令部上士文書,年19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 根據官方檔案,陳鴻慶曾參加貝萊於1949年8月,假藉大同主義之名,以完成總理革命未了之後期革命為號召,創建之後期革命組織,該組織成員皆由貝萊依「天特新一流中華成正統」十字,將加入之人分別編號,授以暗號「紫微坊」,聯絡密語「一天吃幾碗飯」,符號「用手向空畫一圓圈」。並囑咐同黨多找關係,吸收失學失業青年,竊取密件。陳鴻慶雖否認參加該後期革命之組織,但事經貝萊指證在案,未能提出確切反證。又於1949年夏秋間逃離陸軍訓練司令部。1950年5月28日被捕。 1951年3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劉國楨、審判官鮑濟嚴、范明做成(40)安澄字第823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陳鴻慶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並以《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區無故離去職役」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因陳鴻慶案發時尚未滿18歲,「姑念其年輕識淺,分別依法減輕其刑,以啟自新」。5月26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801號批答核定。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8年5月27日刑期結束,1959年7月6日開釋。因無法覓保,開釋後被送至臺灣省立新竹遊民習藝所收容,1961年5月29日出所。 據陳鴻慶自述,1948年底適逢戰亂,他在家鄉投考孫立人辦的第四軍官訓練班,1949年2月抵臺南入伍生總隊,看到訓練環境與招生宣傳相差太多,即失望離開,經人介紹到臺北空軍總部任上士文書。1950年5月28日突遭逮捕,押至保安處西寧南路看守所,訊問一次,寫自白書,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1951年宣判刑期8年(未滿18歲減刑),罪名是参加「後期革命之組織」,證據是一個互不相識的人的供詞。1958年5月刑滿,無人保釋,拖至1959年7月,移送臺灣省立新竹遊民習藝所,1961年5月,始出所重生。整整失去自由11年。 1999年5月24日陳鴻慶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2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同案被告貝萊之供證為據,惟陳君始終否認,原判決並未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且原判決亦未認定該組織係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總部上士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