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民權

張民權(1927-1999),河南西平人。 依案卡,案發時無業,其涉叛亂案。1950年2月1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6月2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張民權涉叛亂嫌案,因罪證不足,經前臺灣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4月1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