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民權

張民權(1927-1999),河南西平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無業,其涉叛亂案。1950年2月1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6月2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涉叛亂嫌案,因罪證不足,經前臺灣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