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醒然

黨醒然(1922-),河南新安人。 依(40)安潔字第08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無線電技工,其等合營兄弟農場,涉杜麟文等叛亂案件。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6月25日無罪保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所涉叛亂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判決前羈押8月25日,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暨補償金核發標準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無綫電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25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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