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忠 (伍一忠、春懷)
- 伍忠 (伍一忠、春懷) 男 1929年出生 廣東 興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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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忠(1929 -),又名伍一忠、春懷,男, 廣東興寧人。1955年7月(26歲)是位於大直的臺灣省立行政專修班學生,因涉嫌叛亂被逮捕。
伍忠出生於泰國,幼時曾就讀坤西育華文小學,10歲時隨祖父返回中國大陸廣東省興寧縣,就讀當地泰山小學,之後先後就讀梅縣縣立三中初級部(肄業)、香港九龍文化專校夜間部文史系(肄業)。 1954年,在香港參加美國援助中國知識人士協會,6月通過考試後,11月抵達臺灣進入大直的臺灣省行政專修班讀書。 1955年7月7日被內政部調查局逮捕,案件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後,12月軍事檢察官以「叛亂」罪嫌起訴伍忠。 1957年12月1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庭作出(44)審特字第123號判決,認為伍忠在中國大陸期間,曾擔任中共婦女班教師、向匪密報槍枝所在、在香港參加「匪愛羣籐器工會」等,但事實上缺乏具體證據或佐證。 同時,對他在香港參加的中國民主黨,審判庭則指出中國民主黨是由李宗仁、胡適之等人所成立,但在政府召開反共救國會議後,大多都擁護政府並願意來臺參加反共工作,因此不能將該黨視為叛亂組織,伍忠來臺後,雖然與同黨人士有來往,但無法證明有「匪諜」行為,綜合上述理由判決伍忠無罪。 其中對於伍忠在中國大陸期間參加中國共產黨舉辦的活動,審判庭認為是被迫參加,並沒有「傾匪」的情況,不能認定有「感染匪毒」,因此也沒有必要交付感化。 1958年1月13日,伍忠交保獲釋。
1965年11月17日,伍忠任職於木柵手工業推廣中心,遭檢舉涉嫌散播「陳副總統與郭永等密商政策」謠言, 而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伍忠「供認」曾在1964年看到陳誠副總統就醫報導,當天與朋友聚會時曾談論此事,並聽到有關陳副總統與郭永、黃朝琴等人密會,商討發動政變的消息,聚會結束後,伍忠再將此消息告訴另外2人,之後調查局認為伍忠已清楚交代消息來源,決定讓他交保,11月18日獲釋。
針對遭羈押長達2年多的遭遇,伍忠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1996年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賠字第31號駁回聲請。 伍忠不服而聲請覆議,1997年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處理此案時,指出伍忠是因為沒有附上無罪判決正本而被臺北地方法院駁回聲請,但是無法取得判決書正本並不應該由聲請人(伍忠)負責,而且他在收到法院的補正要求後,有向臺灣軍管區司令部聲請補發,之後該部回復此部分應由法院向該部查調,同時將回復公函副本送達臺北地方法院,之後伍忠也再請求法院向該部調取判決正本,但臺北地方法院並沒有進行上述處置,也沒有再請聲請人設法取得判決書,而直接駁回聲請,因此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撤銷原判決發回臺北地方法院。 1997年10月臺北地方法院作出86年度賠更字第4號決定,認定伍忠自1955年7月7日至1958年1月13日,共被羈押922天,准予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郭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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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2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9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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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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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