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松濤
- 呂松濤 男 1919年出生 廣東 普寧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呂松濤(1919-),男,廣東普寧人,被捕時為31歲,擔任糧食局臺北事務所鹽務組組員。 中國抗戰勝利後隨憲兵團第4團來臺,在該團總務室負責人事工作,1948年11月因病離開,轉至糧食局臺北事務所擔任食鹽供銷組組員。
據1950年5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指出,在逃主犯于非 於1949年3月至6月間,在臺灣省社會處創設之社會科學研究班擔任心理學講座,參加聽講者有陳平、 鄭臣嚴、王隆煜等百餘人,心理學班結束後,于非以讀書會為名,秘密引誘思想搖動之青年參加「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初由陳平吸收鄭臣嚴、王隆煜等,繼由王隆煜、鄭臣嚴介紹林範加入。
據保安司令部於1950年3月做出的偵訊報告指出,臺北市警局科員林範供認在其同事王隆煜及臺灣警校訓導員鄭臣嚴介紹下參加組織,並準備吸收呂松濤等參加未果,呂松濤因此遭受牽連。 1950年2月6日,呂松濤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 據呂松濤於1950年2月7日的偵訊筆錄稱,其在家鄉的一個朋友寫信給林範,要林範來呂,兩人直到赴臺才見面,但林範既不曾提及其已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亦不曾邀請自己加入,只曾說過他的好朋友接近「某方面」, 暗指中共地下組織。呂松濤因於審訊時否認參加匪黨組織及受匪利用,1950年7月24日保安司令部做出判決,指無具體犯罪事證,判決無罪。
呂松濤以其因叛亂案件而遭羈押為由,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1997年5月28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庭作出85年度賠字第14號決定, 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賠償範圍則以1950年2月6日其被羈押之日,至1950年7月24日其獲判無罪,共計218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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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事務所監務組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7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18日後,交付感訓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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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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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