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範

林範(1917-1950),廣東揭陽人。 依(39)安澄字第11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警務處第四科科員,其由鄭臣嚴介紹,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之叛亂組織,秘密活動從事進行和平運動解放臺灣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0年6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縱有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之叛亂組織,祕密活動從事進行和平運動解放臺灣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第四科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13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