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臣嚴

鄭臣嚴(1921-1950),廣東饒平人。 依(39)安澄字第11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警察學校訓導員,其曾於于非創設之社會科學研究班聽講,後受陳平以讀書會名義吸收,加入于非成立之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等情。1950年2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0年6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王隆煌等人之互證為據。惟其參加心理學講座之聽講,並吸收龍道典等人於新民主主義青年同盟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察學校訓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13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