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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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5454申請補償金、07041增保、07117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游飛(1892-1956),福建福州人。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游飛隨身攜帶「一致認為軍官及走狗為我們的敵人」、「群眾階級組織客觀時空對象」、「注意狗的行動」等字條。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05454申請案於2000年9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1月16日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041申請案於2003年2月12日再次提出,2003年5月17日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117申請案於2003年4月21日第三次提出,2003年6月21日經第3屆第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游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游君另案在監執行叛亂罪期間,隨身攜帶「一致認為軍官及走狗為我們的敵人」、「群眾階級組織客觀時空對象」等字條為據,惟游君攜帶上開紙條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游飛(1891-1956),男,福建福州人,保定軍校肄業,北平法文專校畢業後,再入平漢鐵路車務見習所,畢業後曾擔任河南省鄭州洛陽商邱等地之車務段長,湖南省株洲、廣西省柳州等車站司令。1950年因「共諜蘇藝林等案」被捕,時59歲。 1946年1月游飛受行政長官公署臺灣鐵路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清文之邀,前往臺灣進行鐵路接收工作,並擔任臺鐵專門委員兼車務處副處長。同時,兼任警備總司令部鐵路運輸副司令,以及日僑管理委員會輸送組組長,負責終戰後的鐵路運輸與各地日僑的遣返工作。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時,一度因行政長官公署對民眾開槍,遭受波及而被民眾毆打。1948年臺灣省閩臺建設協會成立時,游飛則為發起人之一。 1948年中共中央社會部先後派遣于非(原名朱芳春,化名王實、趙光鄰)、蕭明華(化名肖平、余磊民、郭秀貞)等多人赴臺發展組織工作。先是由于非領導,並由時任國防部第三廳中校蘇藝林負責軍事情蒐。其後,于非透過關係進入《國語日報》社擔任副總編輯,並於1949年3月至6月間,在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主辦之社會科學研究會附設「實用心理學補習班」講課,同時吸收學員陳平、余熙、鄭臣嚴、王隆煜、李學驊、孫清河等人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黨部」。1949年10月,于非返臺後,將組織名稱改為中共中央社會部臺灣工作站。其中,游飛的外甥李學驊是于非在臺地下組織的成員,曾數度連繫游飛參加組織,並希望利用其高階公務員的身份遊說爭取軍政官員,包括游飛的舊識,時為國防部參謀本部次長的陸軍中將吳石。不過,李學驊此舉並未有具體成果。 1950年2月因于非身分被偵破,情治單位在于非住處逮捕蕭明華,該組織相關人等也陸續落網。其中,李學驊落網後在獄中供出曾竊取時任臺灣鐵路局專門委員兼防空情報所副所長的游飛所掌握的鐵路防空相關情報、哨所分佈圖,並謄抄給組織成員安學林送回天津。根據官方檔案記載,游飛被判刑的理由為曾受李學驊之請託,涉嫌游說吳石等人加入組織,故於1951年依判決書(40)安潔字第0436號以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先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再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但其實吳石早已於此前為中共進行相關的軍事情報工作,故檔案所記載之罪名應是受到李學驊牽連而遭到羅織所致。 其後,游飛在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期間,因涉入綠島新生訓導處的陳華「綠島再叛亂案」,而遭到牽連被處以死刑。該案即1953年新生訓導處在韓戰期間發起的「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要求政治犯刺青在身上表示擁戴政府,欲以此來彰顯其感化教育的成功。但因多數人不願意違背自己的意志,加上擔心政府宣傳會造成在中國大陸的親人遭受迫害,故參與情況並不踴躍,因而埋下被新生訓導處栽贓的導火線。其中,游飛因被發現隨身攜帶「一致認為軍官及走狗為我們的敵人」、「羣眾階級組織客觀時空對象」、「注意狗的行動」等字條,先是被軍事檢察官起訴,處以感化教育。不料,案件往上呈報後被要求從嚴審理,最後竟演變成意圖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的「獄中叛亂」案件。導致游飛於1955年依判決書(44)審復字第24號判處死刑,1956年1月13日槍決於臺北馬場町刑場。 2000年游允中等人代表游飛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1月16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3年游欣明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再次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5月17日經第三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3年劉裕和等人代表第三次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6月21日經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令毅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專門委員兼防空情報所副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