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學驊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為0595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學驊(1915-1951),福建福州人。05950申請案於2001年1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3月29日經第3屆第3次臨時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港風茶廳及華泰報關行股東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相關人物

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