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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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濟生,福建林森人,1920年生,1941年福州海校航海科第八屆畢業,美國安納波尼斯海軍學院畢業。1950年5月31日擔任登陸艦隊司令部參謀時,因涉入蘇藝林、于非共諜案被捕,時年30歲。 根據官方檔案,江濟生自福州海校畢業後,1943年8月8日赴美,為海軍參戰受訓總隊之一員。1947年4月返回中國,任上海海軍學校中尉航海教官。1948年2月調海軍中訓團上尉教官。同年12月調峨嵋艦航海官。1949年5月調至登陸艦隊司令部任人事參謀。 1950年5月31日上午10時海軍情報隊長黃開元向其表示參謀總長辦公室主任來高雄約見,乃隨之登上中型吉普車,竟發現車上已有4名帶槍便衣。吉普車駛抵高雄憲兵隊後,即轉送臺北,於西門町某大樓中被沒收個人所有物件,隨即和一群人留置於一大房中,彼此不得交談。受審時間則在半夜12時以後。數日後移往重慶北路橋下某處看管,又移至新竹少年模範監獄,該處已有所謂匪諜百餘人。江濟生在此受審時常被問及海軍前後期同學(多為福州海校)有無通匪,及與主犯于非之關係。至1951年5月30日上午10時被釋放,並由一位海軍少將擔保,對外不准提及有關本案任何細節。 根據蘇藝林、于非案相關偵查卷宗,保安司令部從同案嫌犯陳平、李學驊、孫清河口供得知于非曾試圖爭取江濟生參加叛亂,但未成功。1949年4月海軍總司令部同事王署長太太先介紹一女子張葆與江濟生認識,之後張女邀江參加于非之心理學講習班聽講一次,三日後又邀江參與討論會,會中于非曾對江濟生鼓勵勗勉,但無提及其他內容。之後于、江兩人無往來,而張女也前往香港而未連繫。保安司令部根據各嫌犯自白與相關證據,認為江員所稱不知于非背景亦未加入其組織應屬可信,最後依照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一款規定交由原任職機關負責保釋嚴加管束。江濟生則表示聽說于非企圖利用他帶領峨嵋艦投共。 江濟生自新竹監獄開釋後,他發現一離開新竹就遭人跟蹤,每日上下班、外出均是如此。直到他奉命率同50位通曉英語的三軍軍官赴南韓,進駐板門店等候接收14,000反共義士,並在1954年1月23日完成任務後,跟監之人才不再出現。 1999年4月1日江濟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理由為江濟生君所述遭中央調查局扣押監禁達一年,惟未提出具體裁判資料,經軍管區司令部前軍法處、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國防部新店監獄、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軍法局、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覆,均查無江君受裁判或執行之相關卷證,另法務部調查局雖查覆江君係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年5月7日(40)安潔字第1672號代電處以「保外查看」,餘無資料可考;江君既未經裁判,非《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裁判者,不符法定要件,不予補償;至所述曾受羈押而請求補(賠)償事宜,非屬本會職權。江濟生未見於促轉會撤銷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張力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