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開
- 黃開 男 1924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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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開(1924-2000),臺灣雲林人。
依(42)審復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因與吳碧霞借貸關係,逐認識吳碧霞丈夫陳明新(又名為陳逢),曾聽吳碧霞說明陳明新因參加二二八事變被監禁三年釋放後,復經政府緝捕,明知陳明新為在逃之犯人,仍接受吳碧霞請求收留陳明新於其家居作工十一、二天。1952年2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判處有期徒刑2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2月3日刑期結束,刑滿後交付感化3年。1957年4月8日奉國防部令核准開釋。1957年4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6月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犯人陳明新,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另案被告陳明新亦當庭結證其不知其為叛徒,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又原判決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以其與陳明新來往,思想受其影響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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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004號
- 判決主文: 藏匿犯人、于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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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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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