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鮑一民等共諜案

1951年1月中共潛伏海軍間諜趙洪於澎湖海軍集訓隊自首,指稱海軍有潛伏共諜80餘人,並指裘錫三、白雲鵬、邵華章、張余安、鮑一民、王來順、關景香等人為中國共產黨成員,導致相關十餘人遭海軍情治單位逮捕審訊,是為「海軍鮑一民等共諜案」。審視鮑案之審理過程,凸顯了海軍白恐案件審訊過程的荒謬與粗糙。該案在欠缺具體證據下,儘憑傳聞證據,便導致裘錫三等5名被告遭槍決以及1名關係人鮑鳳柏(鮑一民女兒)因醫療不當命喪醫院。

1951年1月6日趙洪在澎湖馬公海軍集訓隊受訓時,遭隊友許運程檢舉涉有匪嫌,而不得不出面自首,表示自己係前接29號艦艦長劉健勝傳令兵,與劉健勝都是中國共產黨潛伏海軍的工作人員,隸屬「青島華東海軍政治部」,而一同潛伏在海軍的共有80多人,在接29號艦上就有8人,而這80多人中,趙洪表示他「知道的」約有60多人,並且具名點出有「在美和艦輪機長邵華章,永康艦槍砲官秋錫三(應為裘錫三),海軍官校裡有個姓白麻子不知道他名字但他面上有麻子,鮑一民處長,不知道在哪港口擔任處長,另有永定艦有一個張毓文,但不同我一個組織,另外組織的」,並且說這60多人「都在海軍,完全是當官的」,並說只要找到「邵華章 秋錫三 鮑一民和白麻子」,就可以知道那60多人的地方。邵華章等十餘人於是遭海軍逮捕偵訊。

而在趙洪自首前,蔣經國主導的國防部政治部,也在1950年底注意到鮑一民女兒鮑鳳柏自北平經香港來臺投靠父親鮑一民。1950年12月11日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行文國防部政治部,表示鮑一民北平房產現由中國共產黨官員鄒大鵬居住代為看管,鮑鳳柏已婚卻突然隻身來臺,似乎有受鄒大鵬指使前來策反鮑一民的跡象,希望密切偵查此事。而1951年1月6日趙洪自首時列舉的中共地下人員也包含鮑一民在內,至此更使海軍與國防部政治部更重視趙洪的檢舉內容。蔣經國與海軍政治部主任趙龍文自1月8日起便密切聯繫並掌握進度。蔣經國於1月11日更要求趙龍文嚴密監視所有嫌疑人,並要他與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林秀欒討論逮捕行動;邵華章、裘錫三等人於是陸續遭到逮捕,1月15日鮑一民與女兒鮑鳳柏也一同被捕。

該案的特殊性,在於此案之成立完全依憑趙洪的檢舉,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確切證據,連趙洪所稱的紙本名冊也從未出現。如果閱讀鮑一民案判決書內文,不易明瞭所列被告究竟犯下何項罪行,被告間又有何關係,何以出現在同一張判決書?追究原因,係因各被告都是趙洪指控參加劉健勝組織的成員。例如在犯罪事實部分,指1948年12月鮑一民與劉健勝「密取聯繫,來台工作」,但是1949年2月底劉健勝被捕時,國共戰局仍未底定,指控鮑一民當時即決定隨國府來臺工作實不合理。判決書上的論證,也無足夠推論可說明各個被告曾參與劉健勝組織。判決書上的判決理由,都僅以趙洪的指證作判定的依據,例如「既經趙洪指證明確」、「足徵趙洪所稱各節並非虛構」、「均經趙洪與該被告等當庭質証」。

從海軍總司令部對各嫌疑人的偵訊紀錄可知,趙洪所列的嫌疑人,與接29號艦叛變艦長「華東中共中央海軍政治部主任」劉健勝互動並不頻繁,不若趙洪所稱「鮑一民等在青島時每星期召集開會二次,大家都認識,工作都有聯繫的」。例如趙洪之所以能列舉邵華章、裘錫三、白雲鵬三人名字,恐因此三人與劉健勝於1948年均一同擔任海軍軍官學校學生總隊區隊長,同住宿舍,而趙洪與妻子曾於1948年拜訪劉健勝所致。趙洪所檢舉的張余安,係「美宏」艦副艦長,「美宏」艦曾停泊於接29號艦旁,張曾受劉邀前往用餐飲酒,趙洪因此見過,或者因此也被趙洪列為名單人物。劉健勝被捕後,海軍派張余安前去接手,擔任保管組組長(未成軍前保管組組長等同艦長),導致接29號艦最後竟有兩位艦長因匪諜案遭槍決。而趙洪所列舉之鮑一民、魏濟民,本是海軍名人,趙洪可能藉此拉抬案情、引人注意此案。其中鮑一民於1948年底仍因漢奸案被囚於南京監獄,後因內戰局勢緊張,囚犯皆被釋放返家,鮑一民遂於1949年1月返回青島,而非趙洪所稱鮑、劉二人於1948年10月開會。

唯一經由偵訊而稍有突破發展的,是與劉健勝往來較頻繁的裘錫三,供出曾經被劉要求引介「泰安」軍艦帆纜軍士長尚汝洲、槍砲軍士長呂季程協助「泰安」軍艦投共,但尚、呂兩人自裘錫三口中聽聞此事後,決定避不見面,而劉健勝之後也亦未來接觸。此案恐僅裘錫三與劉健勝關係較為密切,其他諸人未發現明確證據。在國防部軍法局起訴書中,裘錫三列作案首,而非少將軍階的鮑一民。軍法局最初評議判決時,也未判決鮑一民死刑。日後判決書改由鮑一民名列案首,恐因其軍階最高所致,而非鮑一民主導該案案情。

細究趙洪的檢舉內容,也發現供述內容也有前後不一,所言不實的情形,導致該案陷入瓶頸。4月9日蔣經國更要趙龍文對於不願供出真相者要「竭盡手段反覆研訊」。國防部政治部第四組組長魏毅生在4月20日給內部的評估報告中,便稱「本案最初希望能發展為一較有價值之案件……趙洪有隨便拐人為匪之事,以致全案至此再也無法發展,只好就此結案。」日後由國防部保密局的報告中也可知,海軍情報處處長楊大龢對此案成了燙手山芋無法結案而非常困擾,要臺灣工作隊隊長黃開元滅口,「兩次逼趙洪自殺未果,此事遍傳海總,官兵聞之喪膽」。

該案在4月移至國防部軍法局審理,並於年底宣判。軍法局在10月5日的第一次評議會議中,僅判裘錫三、張余安兩人死刑,10月16日重開評議後,才判決鮑一民、張余安、裘錫三、白雲鵬、邵華章五人死刑。1951年12月11日,蔣介石對於此判決並無異議,但認為介紹鮑一民擔任陸軍高參的牟秉釗應究責,要求保密局限文到一個月內完成調查,所有判刑暫緩執行。1952年1月中保密局毛人鳳上呈報告給參謀總長周至柔,表示牟秉釗罪嫌不足,但趙洪所言多有不實。1月30日參謀總長請示蔣介石是否就此執行判決,或再由保密局重啟調查,2月7日蔣介石同意由保密局再次調查該案。

保密局的第二次調查,希望考證趙洪所言是否真實。但因趙洪曾派在臺灣工作隊協助偵查,對案情已瞭若指掌,想要經由偵訊趙洪而證明其說謊難度頗高。保密局的第二次調查,也向海總要求調閱之前偵辦劉健勝案件相關卷宗,被海總以銷毀為由回絕。保密局又再次偵訊各嫌疑人,並詢問過去曾經手偵辦劉健勝案人員的意見,以及由保密局轉調海總臺灣工作隊的武和軒的意見。

該份報告分別針對共黨組織、成員名冊、檢舉內容、甚至趙洪經歷與各人生活各個不同面向,試圖逐一釐清真偽; 例如趙洪供稱,「劉匪健勝組織,係匪華東海軍特派政治部,該部隸屬匪華東中共中央局,由匪中委梁匪國斌負責,地址在山東邑都,又稱該政治部並受南海區管轄」,保密局報告便指出中共組織名稱應為中共中央華東局,而非華東中共中央局,華東局山東分局黨中委並無梁國斌,梁僅係省級幹部,南海區僅係共黨地方組織,不屬於華東局指揮。趙洪所稱華東海軍特派政治部,在抗戰期間即已成立,顯屬無稽,即以特派兩字而言,人員固有特派者,組織機構從無特派者。此外趙洪最初在海軍偵訊時,稱識字不多,僅憑回憶舉發邵華章等七人,其中對白雲鵬、裘錫三兩人均不能說出姓名,在軍法局訊問時,卻又表示親眼看見名冊下面註有黨員、預備黨員,並能記憶清楚,至保密局訊問時,則謂能記憶廿餘人,前後所供均相矛盾。在逐一檢視各項疑點後,保密局該份報告的結論認為:「本案癥結完全由於海軍既明知趙洪之自首非出於誠意,當時對其舉發又不縝密考慮、辨別真偽,反令其參加偵查工作,又不嚴予考核,縱其恣所欲為,以致該趙洪認為有機可趁,而虛構事實,攀誣羅織,希圖建立事功,獲得優厚之報酬」,即認為趙洪所言與事實不符且有誇大羅織的現象。

毛人鳳於1952年7月24日上呈該份報告給參謀總長周至柔。保密局的報告,對海軍相關單位的批判,非常露骨與直接,對海軍與軍法局都構成壓力。軍法局軍法官汪喬樁於是於8月21日與海軍辦案人員杜鈺生、傅治清、張秉森,在海總四海一家會客室討論保密局報告中所提的各項批評。軍法局於9月22日左右上呈報告給參謀總長,表示海總人員雖知道趙洪供述或有誇大,但並不表示欠缺真實,保密局報告所點出之各點,雖不無理由,只可供案參考,不能因此而判定本案欠真實性,保密局所查各點並不能推翻海總原有資料及本案之判決基礎。10月1日該案審判長劉汝珍與其他法官一同會商後,決定將該案辦理情形與判決簽請蔣介石核示。12月20日蔣介石批示准照原判,而鮑一民、邵華章、白雲鵬、張余安、裘錫三五人則於12月27日在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薛宏甫
  • 1.國防部,〈鮑一民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9/1571. 3/2731。

    2.國防部,〈海軍防諜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53/378. 1A/3815。

    3.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趙洪匪諜自首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10000C/0040/15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