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余安
- 張余安 男 1919年出生 1952年卒 天津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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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余安(1919-1952),河北天津人。
依(40)則判字第4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艦艇訓練司令部上尉附員,其任美宏軍艦副艦長期內,曾與劉健勝密商將該艦駛往連雲港投匪或設法予以破壞,惟之後以奉調他艦,致未獲逞。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2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證人趙洪之供證為據。惟其與劉君於審理中否認與劉匪健勝密商,將美宏艦駛往連雲港投匪,或設法予以破壞等情,但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縱使其曾與劉健勝密商上開情事,亦僅止於商討而已,此外又查無其他具體行動,難認已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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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艦艇訓練司部上尉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判字第041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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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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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