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鳳柏

鮑鳳柏(1923-1951),女,遼寧營口人,戶籍資料登載為鮑一民次女,但谷正文在調查鮑一民與牟秉釗關係的報告中,則指鮑鳳柏實為鮑一民之妹,是為了能到臺灣依親,才對外聲稱是直系血親的次女。1950年11月鮑鳳柏帶著1歲3個月的幼兒王小平自香港來臺,1951年1月15日在與鮑一民同因「海軍鮑一民等共諜案」被捕,鮑鳳柏便帶著幼兒一同入監,時28歲。
鮑氏於1950年11月抵臺後1個月,12月11日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行文國防部政治部,表示鮑一民北平房產由共黨幹部鄒大鵬居住代管,鮑的女兒已婚,卻突然隻身來臺,似乎有受命前來策反鮑一民之嫌。鮑一民當時在孫立人麾下,任職陸軍總司令部高級參謀兼海岸巡邏隊隊長,蔣經國於是要求陸軍總司令部政治部對鮑一民展開偵查。1951年1月潛伏海軍共諜趙洪於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自首,聲稱見過鮑一民等多名軍官名列中國共產黨花名冊,使鮑一民益加深陷共諜嫌疑之中。
海軍總司令部偵訊鮑鳳柏時,質疑其為何沒有與丈夫王陞祿一同來臺,而是單身一人,恐帶有策反任務;又指王陞祿既有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與三民主義青年團成員身分,共黨對鮑鳳柏不僅未加迫害,反發放路條准其離境,顯係帶有任務而來。王、鮑兩人最初相識,是因王陞祿之妹王連珍與鮑為同學,交往一年多後結婚。王陞祿當時就讀北平輔仁大學政治系,但因財力問題於1948年7月輟學,後任北平市政府保甲幹事。1949年1月國軍平津會戰慘敗,共軍順利入主北平、天津,不久王、鮑二人在北平結婚,同年7月產下兒子王小平。1949年2月王陞祿遭警局傳訊問話,隔日由鮑鳳柏保釋返家,但遭限制遷徙與剝奪公民權。1950年王家以結束上海產業為由,要王陞祿前來上海協助,王於是申請前往上海路條,1950年農曆7月獲得路條後,王、鮑連同幼子3人未赴上海,即乘火車至漢口、廣州,再轉至香港投靠王連珍夫家。鮑鳳柏起初尚不知鮑一民下落,經鮑一民舊部屬協尋,得知臺灣地址並取得聯繫,最後取得入臺證,於11月攜子抵臺。鮑鳳柏表示她順利抵臺灣後,原打算用夫妻身分替王陞祿申請入臺,後因案被捕未果。
1951年1月鮑一民、鮑鳳柏兩人一同在左營鮑宅被捕後,先囚禁於鳳山招待所,鮑鳳柏攜子坐囚的事情,還被同關在鳳山招待所的趙鍾蓀目擊,寫入自傳小說《煉獄》中。海軍鮑一民共諜案,因為是僅憑趙洪一人自白而展開調查,不久陷入缺乏證據無從偵辦的困境,海總被迫於1951年4月偵結移轉國防部軍法局處理。1951年5月1日軍法局第二組的(40)則剴局字第1652號簽呈,認為鮑鳳柏、王文德、米兆豐、葛可棟4人罪嫌不足,無法證明為匪諜,但是4人的思想可疑,仍應予以感訓,建議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感訓6個月,經參謀總長周至柔批「可」。鮑鳳柏等4人原本感訓後即可釋放,但因蔣介石對鮑案仍有疑慮,要求保密局重新偵查,使該案直至隔年1952年底才判刑底定,也使鮑鳳柏等4人繼續囚禁於看守所。
1951年6月鮑鳳柏於獄中開始產生吐血症狀,6月29日、7月27日兩次申請保外就醫,軍法局乃派兵押送至陸海空軍總醫院治療。7月31日、8月5日、8月17日鮑鳳柏再三請求保外就醫,表示醫院一直沒有病床讓她就醫,而一個多月來已經昏迷數次,監所內空氣不流通,使她呼吸更加困難,整天只能在床上痛苦呻吟,幼兒又無人照料整天哭啼,同監難友寢食難安,懇求讓她「尋覓妥善實在商號鋪保,保證一切自行在臺大醫院先行醫治,實為恩法兩方便」。
最後鮑鳳柏終於住進陸海空軍總醫院,但入住醫院後病情卻無改善。依照看守所看守下士任德勤10月19日的報告,鮑鳳柏急性貧血症,紅血球僅常人四分之一,每次輸血亦僅能保持5-6天,急需盤尼西林、金黴素、土黴素、各式維他命針劑,但院方無藥,須病患自購,若無所需藥劑生命恐有危險,但醫院大夫們只有袖手旁觀,並表示有事院方概不負責。被收押的鮑一民在10月27日也呈請讓鮑鳳柏保外就醫,表示讓家屬負責醫治,病者得見親人,心神愉快,醫藥可以發生效力。10月29日軍法局終於向上簽請保外就醫,表示「病勢既然屬於沉重,似應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准許保外就醫,獲參謀次長鄭介民批示「如擬」。10月30日醫院發布病危通知急需輸血,11月1日家屬簽署保釋的保證書,11月2日軍法局批准保釋,11月4日軍法局保釋公文送抵醫院,但鮑鳳柏於當日下午2時因病勢沉重,不治身亡。
鮑鳳柏因未列於判決書上,因此不是鮑案的被告,也不在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名單上。鮑鳳柏家人也未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薛宏甫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家庭管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剴局字第165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期滿續限制人身自由,保外就醫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