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德
- 王文德 男 1910年出生 1985年卒 河北 寧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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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文德(1910-1985),男,河北寧津人。青島海軍初級軍官講習所第一期畢業,曾任分隊長、副官主任、科員、參謀等職,曾為海軍第二軍區司令董沭曾得力助手。1951年因「海軍鮑一民等共諜案」而被捕,時41歲。
1930年1月於青島進入海軍初級軍官講習所,1931年6月結業,後派海琛軍艦擔任准尉候補官,又陸續服務於海軍教導總隊、鎮海軍艦、青島市保安處、山東全省保安司令部、海軍陸戰支隊司令部等單位。中日戰爭結束後,請調至當時鮑一民的青島要港司令部,於1946年初擔任練兵營副營長,因此與時任中隊副的劉健勝相識,但僅同事半個月,即改調青島要港司令部任參謀。1948年3-4月間,隨軍區司令董沭曾調職上海,過去軍中部下與友人為他們舉行餞別餐會,卻也因此捲入共諜案。
1951年1月初,潛伏共諜趙洪在海軍反共先鋒營中坦承共諜身分,表示是「接29號艦」艦長劉健勝(也是共諜)引介加入海軍,擔任劉的傳令兵,兩人計劃駕駛「接29號艦」投共。該項叛變計畫雖然失敗,且劉健勝也在1949年5月於上海槍決,但海軍並未察覺趙洪的共諜身分,僅將他與同艦船員移送先鋒營管訓。趙洪自首後,聲稱多名海軍官兵亦是共諜,因此情治單位針對劉、趙兩人的人際網絡進行調查。由於調職上海前曾在餞別聚餐中與劉健勝合影,因此遭到逮捕偵訊。
由偵訊筆錄得知,王文德一直被追問如何認識劉健勝,以及餐會人員之身分與角色。軍法局於1951年5月19日上呈參謀總長的(40)則剴局自第1652號簽呈中,表示王文德、鮑鳳柏、葛可棟、米兆豐4人雖有共黨嫌疑,但不能證明有共黨關係,建議全案定讞後將4人移送感訓6個月。
王文德在1953年11月11日上呈典獄長的報告中,稱自己在1951年1月被拘捕,不過他的獄中考核表,卻是登載1951年2月5日於澎湖要港司令部扣押送海軍總部。從1951年8月5日起,已經被羈押滿6個月,但是鮑一民等共諜案拖延至1952年12月27日才定讞,加上王文德是1953年1月27日才移監至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服刑,因此感訓得從1953年1月27日開始起算,至7月26日期滿。1953年9月15日、11月11日向獄方呈陳情書,表示已經服完6個月感訓,希望結訓出獄,但是獄方於11月14日才請示軍法局,國防部於12月17日同意結束感訓,最後於1954年2月20日獲釋,總共遭囚3年又15天。由王員的案例,可知管訓制度往往讓被害者被羈押的時間,超出原始感訓時程數倍,嚴重侵害被害者人權。
由王文德補償卷宗內的家人及過去同袍證言,可知管訓3年對他造成身心上巨大的衝擊。其昔日下屬及前艦隊訓練部少校武器教官趙高清,在其自傳《永不妥協的水兵奮鬥史》一書中,指王文德年輕時,是一個很有才華的青年軍官,仕途順利,不過因為青年得志,比較傲慢,同輩多敬而遠之。但被釋放回營後,變成只能呆坐床上,不看人,不說話,腳部成殘,行動不便。從軍人監獄相關檔案,知王文德於1953年1月中在看守所不慎跌傷,造成右大腿變形及小腿縮小、神經損傷、麻木不仁等病狀。王復職後,將所獲追補的數年薪餉,於榮團會中全數捐出,當時左營的《海訊日報》還表揚他的好人好事,但是其實他已不知道錢的用途,大家也都說他是精神病患者。趙高清表示,王文德被關了這麼久,「把一個國家賦予重任的優秀軍官折磨成一個瘋子神經病,把一個身強力壯的青年折磨成行動不便的殘腐之人」,「坐牢逼供之下造成腿部殘廢,行動不便,神智不清,已被醫院鑑定為神經病」。
1959年王文德退役後,不肯離開澎湖海軍第二軍區司令部,於軍區內蓋了兩間房子,以圍牆圍住,派了一位上士畢克信陪住。趙高清於1979年派至澎湖作戰中心任職時,是唯一可以讓王文德說話的人。趙高清除了協助行動不便的王文德,又奉上級命令,極力說服王文德離開軍區,搬至基隆市暖暖區的祥和山莊居住,後於1985年5月7日病逝楠梓榮民醫院。
王文德在臺灣並無家眷,而其兒子王福興在臺灣申請補償時,也幾經波折,並與補償基金會興訟。究其原因,在於軍中兵籍資料往往錯誤,誤將王文德離職日期從1951年提早登載為1950年,而舊日同袍依此資料為王作證時,遭補償基金會指為錯誤並且「不予採信」,而此時補償基金會因無檔案可參考,亦無能力求證,所憑的僅是軍中人事公報,亦不知王員究竟所犯何罪。直至2007年海軍自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得到王文德軍監檔案,才確定其係因叛亂案坐監,但仍不知所涉案件為何。目前鮑一民等共諜案卷宗雖可調閱,但彼等數人不在判決書被告名單上,如不詳閱偵訊資料,仍無法得知王文德筆錄是歸在鮑一民共諜案卷宗中。
1999年12月其子王福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8年8月2日經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理由為:根據檔案管理局檢送的王文德相關檔案,足資證明王文德確曾於1951年2月5日因匪嫌案,經前海軍澎湖要港司令部扣押送前海軍總部偵辦,之後諭令無罪感化6個月,並於1954年2月20日開釋,王君遭受限制人身自由時期共計3年15日,因此通過給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薛宏甫
1930年1月於青島進入海軍初級軍官講習所,1931年6月結業,後派海琛軍艦擔任准尉候補官,又陸續服務於海軍教導總隊、鎮海軍艦、青島市保安處、山東全省保安司令部、海軍陸戰支隊司令部等單位。中日戰爭結束後,請調至當時鮑一民的青島要港司令部,於1946年初擔任練兵營副營長,因此與時任中隊副的劉健勝相識,但僅同事半個月,即改調青島要港司令部任參謀。1948年3-4月間,隨軍區司令董沭曾調職上海,過去軍中部下與友人為他們舉行餞別餐會,卻也因此捲入共諜案。
1951年1月初,潛伏共諜趙洪在海軍反共先鋒營中坦承共諜身分,表示是「接29號艦」艦長劉健勝(也是共諜)引介加入海軍,擔任劉的傳令兵,兩人計劃駕駛「接29號艦」投共。該項叛變計畫雖然失敗,且劉健勝也在1949年5月於上海槍決,但海軍並未察覺趙洪的共諜身分,僅將他與同艦船員移送先鋒營管訓。趙洪自首後,聲稱多名海軍官兵亦是共諜,因此情治單位針對劉、趙兩人的人際網絡進行調查。由於調職上海前曾在餞別聚餐中與劉健勝合影,因此遭到逮捕偵訊。
由偵訊筆錄得知,王文德一直被追問如何認識劉健勝,以及餐會人員之身分與角色。軍法局於1951年5月19日上呈參謀總長的(40)則剴局自第1652號簽呈中,表示王文德、鮑鳳柏、葛可棟、米兆豐4人雖有共黨嫌疑,但不能證明有共黨關係,建議全案定讞後將4人移送感訓6個月。
王文德在1953年11月11日上呈典獄長的報告中,稱自己在1951年1月被拘捕,不過他的獄中考核表,卻是登載1951年2月5日於澎湖要港司令部扣押送海軍總部。從1951年8月5日起,已經被羈押滿6個月,但是鮑一民等共諜案拖延至1952年12月27日才定讞,加上王文德是1953年1月27日才移監至國防部臺北軍人監獄服刑,因此感訓得從1953年1月27日開始起算,至7月26日期滿。1953年9月15日、11月11日向獄方呈陳情書,表示已經服完6個月感訓,希望結訓出獄,但是獄方於11月14日才請示軍法局,國防部於12月17日同意結束感訓,最後於1954年2月20日獲釋,總共遭囚3年又15天。由王員的案例,可知管訓制度往往讓被害者被羈押的時間,超出原始感訓時程數倍,嚴重侵害被害者人權。
由王文德補償卷宗內的家人及過去同袍證言,可知管訓3年對他造成身心上巨大的衝擊。其昔日下屬及前艦隊訓練部少校武器教官趙高清,在其自傳《永不妥協的水兵奮鬥史》一書中,指王文德年輕時,是一個很有才華的青年軍官,仕途順利,不過因為青年得志,比較傲慢,同輩多敬而遠之。但被釋放回營後,變成只能呆坐床上,不看人,不說話,腳部成殘,行動不便。從軍人監獄相關檔案,知王文德於1953年1月中在看守所不慎跌傷,造成右大腿變形及小腿縮小、神經損傷、麻木不仁等病狀。王復職後,將所獲追補的數年薪餉,於榮團會中全數捐出,當時左營的《海訊日報》還表揚他的好人好事,但是其實他已不知道錢的用途,大家也都說他是精神病患者。趙高清表示,王文德被關了這麼久,「把一個國家賦予重任的優秀軍官折磨成一個瘋子神經病,把一個身強力壯的青年折磨成行動不便的殘腐之人」,「坐牢逼供之下造成腿部殘廢,行動不便,神智不清,已被醫院鑑定為神經病」。
1959年王文德退役後,不肯離開澎湖海軍第二軍區司令部,於軍區內蓋了兩間房子,以圍牆圍住,派了一位上士畢克信陪住。趙高清於1979年派至澎湖作戰中心任職時,是唯一可以讓王文德說話的人。趙高清除了協助行動不便的王文德,又奉上級命令,極力說服王文德離開軍區,搬至基隆市暖暖區的祥和山莊居住,後於1985年5月7日病逝楠梓榮民醫院。
王文德在臺灣並無家眷,而其兒子王福興在臺灣申請補償時,也幾經波折,並與補償基金會興訟。究其原因,在於軍中兵籍資料往往錯誤,誤將王文德離職日期從1951年提早登載為1950年,而舊日同袍依此資料為王作證時,遭補償基金會指為錯誤並且「不予採信」,而此時補償基金會因無檔案可參考,亦無能力求證,所憑的僅是軍中人事公報,亦不知王員究竟所犯何罪。直至2007年海軍自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得到王文德軍監檔案,才確定其係因叛亂案坐監,但仍不知所涉案件為何。目前鮑一民等共諜案卷宗雖可調閱,但彼等數人不在判決書被告名單上,如不詳閱偵訊資料,仍無法得知王文德筆錄是歸在鮑一民共諜案卷宗中。
1999年12月其子王福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8年8月2日經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理由為:根據檔案管理局檢送的王文德相關檔案,足資證明王文德確曾於1951年2月5日因匪嫌案,經前海軍澎湖要港司令部扣押送前海軍總部偵辦,之後諭令無罪感化6個月,並於1954年2月20日開釋,王君遭受限制人身自由時期共計3年15日,因此通過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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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澎湖要港司令部少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剴局字第165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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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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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