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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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德(1910-1985),河北寧津人。 依檔案管理局檢送相關檔案,案發時為軍人,其涉匪嫌案,經海軍澎湖要港司令部扣押海軍總部偵辦,之後諭令無罪感化6月。1951年2月5日被羈押。1954年2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8月經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檔案管理局2007年8月21日檔應字第0960003726號函檢送其相關檔案及報告等,足以證明其確曾於1951年2月5日因匪嫌案,經前海軍澎湖要港司令部扣押送前海軍總部偵辦,之後諭令無罪感化6月,於1954年2月20日開釋,則王君應認經交付感化6月及交付感化前羈押暨交付感化期滿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等共計3年15日,期間自1951年2月5日起至1954年2月19日止,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澎湖要港司令部少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剴局字第165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