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兆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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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兆豐(1913-2003),遼寧瀋陽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及國防部軍法司函復資料,案發時為海軍玉泉艦准尉帆纜軍士長,其在青島參加由劉匪建勝發起為王文法之調職餞別餐會,並攝影紀念。經偵查結果,不能證明有參加匪黨組織活動情事,惟其思想可疑,雖不構成犯罪,仍應予交付感訓6個月。1954年2月22日期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軍法司檔案記載,其因於1948年3、4月間,在青島參加由劉匪建勝發起為王文法之調職餞別餐會,其思想實原可疑,雖不構成犯罪,仍應予交付感訓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玉泉艦准尉帆纜軍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則剴局字第165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