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平 (陳奕善)

本案為0774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平(1919-1993),又名為陳奕善,福建晉江人。依(63)更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商工日報專員,陳平在福建省晉江縣民生農校讀書時,曾經同學李國泰介紹參加匪外圍組織讀書會,來臺後未自首。1971年12月30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72年10月13日無罪開釋。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2月3日再收押。1975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8月19日刑滿開釋。07745申請案於2006年4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2月3日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平參加叛亂組織,係以陳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賴秉清、鄭慶國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因陳君來臺後並未與匪黨聯絡,不能認陳君有繼續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商工日報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陳平(又名陳奕善),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9月14日無罪開釋;有期徒刑3年4月,執行2年6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