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紙廠案
「羅東紙廠案」即「簡文憲等案」,又稱「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為1950年代的政治案件,涉案人共50位,多為羅東紙廠員工及其親屬。
羅東紙廠案的組織發展,由游陳川等人的偵訊筆錄路中可知,約於1948年末或1949年初由先由王萬得吸收任職羅東紙廠之游陳川、游祥枋,及國民學校教員胡炎山等3人形成初步組織。不過,數月後,王萬得離開臺灣,改由朱木(孫古平)領導游陳川等人。1949年9月,朱木命令游陳川、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黨,並正式成立「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
據相關涉案人訊問筆錄,1949年前後,王萬得於1949年間離開臺灣後,改由朱木(孫古平)領導游陳川等人。受朱木指示,游陳川與游祥枋進一步吸收同事羅清山、楊運坤等2人。1949年9月,朱木命令游陳川、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黨,並正式成立「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支部書記為游陳川,其底下分為警備、總務、救護、工作等4個部門,游陳川負責警備,羅清山負責總務,游祥枋負責救護,楊運坤負責工作,但實際領導人仍為朱木。之後,以游陳川、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為首,以保護工廠為由,繼續於羅東紙廠內發展組織。游陳川吸收簡文憲、楊鏗鏘(楊堅鋒)、林金水、林滄浪、吳聰明、陳益川、李繼堯、陳坤鐘、邱坤山、高川等人,其中簡文憲又吸收林政榮、張火樹、張萬金、林城柏、陳德楊、簡金農等人。游祥枋吸收蔡萬枝、張火樹、游金全、葉生陽、邱阿猛等人。羅清山吸收陳棠梨、李木火、林啟宗等人。楊運坤吸收趙戊庚、林錦源、吳阿順、賴牡彬、吳秀川等人,其中賴牡彬又吸收余建雲、許火炎、林阿發、高川、許萬喜、簡金農、陳坤鐘、邱坤山。
當中游陳川所吸收的林滄浪,及與朱木有接觸的林子烈,皆為保安司令部線民,而林滄浪提供的情報使「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遭破獲。
本案中游陳川、游祥枋、陳阿井、簡文憲、賴牡彬、楊運坤等6人被判處死刑,其中陳阿井原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參軍長桂永清認為其罪情甚重,擬改判死刑,總統蔣介石於1954年5月26日批示如擬。余建雲、張火樹、陳坤鐘、許火炎、陳棠梨、林政榮、林錦源、楊堅鋒、葉生陽、胡炎山、吳聰明等11人為有期徒刑15年。高川、吳秀川、陳德楊、林城柏、林啟宗等5人為有期徒刑12年。張萬金、簡金農、陳益川、林滄浪、李繼堯、林金水等5人為有期徒刑10年。林子烈為有期徒刑7年。游郭蓮嬌、林坤源、李木火等3人為有期徒刑5年。游阿蔭、陳坤榮、林阿發、游澤材、林陳宗、游金爐、許萬喜、邱阿猛等8人為感訓3年。游國明、黃阿旺、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黃阿坤、游金全、魏春喜、趙戊庚等9人無罪,但其中游國明被關押近2年,黃阿旺被關押1年10月。
以往,「羅東紙廠案」被歸類屬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案件。換言之,羅東紙廠支部是在孫古平時所正式成立,之後組織的發展也在孫古平領導期間,所以判斷此案是否屬於臺盟案件,關鍵在於朱木(孫古平)領導羅東紙廠支部時的身分,這也是判斷此案性質的重要依據。事實上,從戰後孫古平的經歷觀察,其與蔡孝乾所領導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關係較為密切;又從張群與孫立人給蔣介石的簽呈中,明確說明本案係「匪幫臺省工作委員會羅東紙廠支部叛亂組織」,均可確認本案應不屬於臺盟的案件。至於許多涉案人後來的口述表示,本案係特務為拿獎金製造出來的案件,則有待其他資料的佐證。
羅東紙廠案的組織發展,由游陳川等人的偵訊筆錄路中可知,約於1948年末或1949年初由先由王萬得吸收任職羅東紙廠之游陳川、游祥枋,及國民學校教員胡炎山等3人形成初步組織。不過,數月後,王萬得離開臺灣,改由朱木(孫古平)領導游陳川等人。1949年9月,朱木命令游陳川、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黨,並正式成立「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
據相關涉案人訊問筆錄,1949年前後,王萬得於1949年間離開臺灣後,改由朱木(孫古平)領導游陳川等人。受朱木指示,游陳川與游祥枋進一步吸收同事羅清山、楊運坤等2人。1949年9月,朱木命令游陳川、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黨,並正式成立「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支部書記為游陳川,其底下分為警備、總務、救護、工作等4個部門,游陳川負責警備,羅清山負責總務,游祥枋負責救護,楊運坤負責工作,但實際領導人仍為朱木。之後,以游陳川、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為首,以保護工廠為由,繼續於羅東紙廠內發展組織。游陳川吸收簡文憲、楊鏗鏘(楊堅鋒)、林金水、林滄浪、吳聰明、陳益川、李繼堯、陳坤鐘、邱坤山、高川等人,其中簡文憲又吸收林政榮、張火樹、張萬金、林城柏、陳德楊、簡金農等人。游祥枋吸收蔡萬枝、張火樹、游金全、葉生陽、邱阿猛等人。羅清山吸收陳棠梨、李木火、林啟宗等人。楊運坤吸收趙戊庚、林錦源、吳阿順、賴牡彬、吳秀川等人,其中賴牡彬又吸收余建雲、許火炎、林阿發、高川、許萬喜、簡金農、陳坤鐘、邱坤山。
當中游陳川所吸收的林滄浪,及與朱木有接觸的林子烈,皆為保安司令部線民,而林滄浪提供的情報使「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遭破獲。
本案中游陳川、游祥枋、陳阿井、簡文憲、賴牡彬、楊運坤等6人被判處死刑,其中陳阿井原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參軍長桂永清認為其罪情甚重,擬改判死刑,總統蔣介石於1954年5月26日批示如擬。余建雲、張火樹、陳坤鐘、許火炎、陳棠梨、林政榮、林錦源、楊堅鋒、葉生陽、胡炎山、吳聰明等11人為有期徒刑15年。高川、吳秀川、陳德楊、林城柏、林啟宗等5人為有期徒刑12年。張萬金、簡金農、陳益川、林滄浪、李繼堯、林金水等5人為有期徒刑10年。林子烈為有期徒刑7年。游郭蓮嬌、林坤源、李木火等3人為有期徒刑5年。游阿蔭、陳坤榮、林阿發、游澤材、林陳宗、游金爐、許萬喜、邱阿猛等8人為感訓3年。游國明、黃阿旺、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黃阿坤、游金全、魏春喜、趙戊庚等9人無罪,但其中游國明被關押近2年,黃阿旺被關押1年10月。
以往,「羅東紙廠案」被歸類屬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案件。換言之,羅東紙廠支部是在孫古平時所正式成立,之後組織的發展也在孫古平領導期間,所以判斷此案是否屬於臺盟案件,關鍵在於朱木(孫古平)領導羅東紙廠支部時的身分,這也是判斷此案性質的重要依據。事實上,從戰後孫古平的經歷觀察,其與蔡孝乾所領導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關係較為密切;又從張群與孫立人給蔣介石的簽呈中,明確說明本案係「匪幫臺省工作委員會羅東紙廠支部叛亂組織」,均可確認本案應不屬於臺盟的案件。至於許多涉案人後來的口述表示,本案係特務為拿獎金製造出來的案件,則有待其他資料的佐證。
- 1.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羅東紙廠支部」匪犯簡文憲等四十七名連同供證/簡文憲等叛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9/002/010/0008-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9/002/014/0012。
2.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4)審特字第33號/簡文憲等叛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9/006/006/0009-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9/006/006/0010。
3.許美智,2005,《暗夜迷蹤:宜蘭地區五○年代白色恐怖訪談記錄》。宜蘭:宜蘭縣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