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火
- 李木火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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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木火(1927-),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羅清山交閱《匪青年修養》一書,並聽反動宣傳,因而明知羅清山為匪諜,直至與羅君無來往以前,未告密檢舉。1952年10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2月8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羅清山為匪諜,係依據羅清山之供述認定其知羅君「叛徒」身分,然由羅君之供述觀之,僅屬推測之詞,且又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證其明知羅清山為「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羅清山交閱《匪青年修養》一書,並聽反動宣傳,因而明知羅清山為匪諜,直至與羅君無來往以前,未告密檢舉。1952年10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2月8日奉准保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羅清山為匪諜,係依據羅清山之供述認定其知羅君「叛徒」身分,然由羅君之供述觀之,僅屬推測之詞,且又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證其明知羅清山為「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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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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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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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